开车时嘴里叼牙线棒违法?执法不可滥用自由裁量权
近日,江苏无锡市民钱先生反映,自己开车时嘴里叼了一支牙线棒,却莫名收到张处罚单,违法行为是“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受到警告处罚。钱先生在交管12123App上反映,管理员回复表示,嘴里叼牙线棒如果存在分散驾驶员注意力、影响驾驶操作的行为,属于妨碍安全驾驶。11月12日傍晚,记者从无锡宜兴市交管部门获悉,经复核,原认定不当,已依法撤销。(11月13日《都市快报》)
交通执法必须有法可依。司机开车时嘴里叼了一支牙线棒,被被认定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无疑缺乏令人信服的法律依据,最终当地交管部门撤销处罚,是对枉法裁判的及时纠正。笔者认为,枉法裁判有损执法公信力,本案例不能止于撤销,执法部门应当深刻反思,执法虽有自由裁量的空间,但必须严谨审慎,维护公平正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人应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禁止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列举了禁止接打电话、看电视等具体违法行为,但并未具体列举“叼牙线棒”是否属于此类行为。也就是说,开车叼牙线棒是否违法,并无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而仅凭司机嘴叼牙线棒的单一动作,就简单认定为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那么,开车时嚼口香糖、橄榄等也算违法了,显然有些荒唐。可见,自由裁量不能枉法裁判,否则会导致实际执法标准混乱,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偏差,将严重损害执法的公信力。
事实上,从法律角度分析,开车时嘴里叼牙线棒是否违法,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构成“妨碍安全驾驶”。交管部门在实际执法中,通常以行为是否分散注意力、影响操作作为判断标准。本案例中,当事人钱先生称自己双手握方向盘、目视前方、驾驶姿势规范,并未因叼牙线棒而分心或影响操作。不可否认,叼牙线棒可能在突发情况下影响反应速度或操作稳定性,如牙线棒掉落、口腔动作干扰注意力等,但不能将潜在风险,视为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如此“宁错勿漏”的执法倾向,具有主观随意性,可以说是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一次枉法裁判,有何公平正义可言。
当地交管部门及时纠正“错案”,有错即改值得肯定。但需要反思的是,应以案为鉴,采取措施杜绝类似枉法裁判现象。一方面,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时,可以通过车载DVR视频分析驾驶人视线轨迹、操作连贯性,结合交通事故大数据等进行综合分析,避免主观臆断造成枉法裁判,使处罚决定基于客观证据,充分体现法治的公平公正性;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妨碍安全驾驶”等违法行为的清单,并对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的限制,让执法真正有法可依,经得起公众的质疑和时间的考验。这样,才能防止“冤假错案”,有力维护执法公信力,推动社会法治进步。
此外,广大驾驶人员也要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开车时“叼牙线棒”尽管未违法,但毕竟存在潜在的隐患和风险,也应能避免的尽量避免,从而排除隐患降低风险,最大限度保障道路和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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