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乘客“开门杀”司机被判赔152万,一点也不冤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广东汕头一辆小车靠边停车时乘客开门,导致电动自行车翻车,60岁驾驶者刘某重伤昏迷。10月19日,记者获悉,法院审理认为,小车司机未确保车辆停靠位置安全、未对开门行为尽到提醒或制止义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案涉车辆未购买第三者商业险,司机需赔偿152万余元,刘某共计获赔166万元。(10月20日《南方都市报》)
现实生活中,车辆在路边停车后,驾乘人员突然开车门的现象比较普遍,很容易造成后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撞上车门,引发不该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广东汕头这起“开门杀”伤人案例,尽管是乘客开门所致,但小车司机作为安全驾驶的第一责任人,被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需承担巨额经济赔偿,可以说一点也不冤。此事件敲响了安全驾驶的警钟,也警示驾乘人员遵守交通法规,停车开门须谨慎,以防范类似“开门杀”悲剧再次发生。
我国《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然而,不少驾乘人员为图一时方便,不仅在马路上乱停放车辆,开关车门也很随意,一般不会注意是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而突然打开车门,往往令后方驶来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措手不及,以致一头撞上车门,不可避免地引发交通安全事故。
本案例中,小车司机临时停车时,未确保车辆停靠位置安全,车身与路边仅留出约1米空隙,无疑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重大隐患。尤为严重的是,其未对乘客的开门行为尽到提醒或制止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时,有义务确保周边交通环境安全,并对可能影响其他交通参与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小车司机缺乏交通安全意识,其存在的过错,直接导致“开门杀”伤人悲剧发生,理应为这一严重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案涉车辆由于未购买第三者商业险,车辆交强险仅赔付了14.3万元,剩余152余万的巨额赔偿由小车司机承担。
“开门杀”危害大,付出的代价也大。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如果涉嫌交通肇事罪,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起“开门杀”典型案例是一种警醒和震慑。对驾驶员来说,一方面,必须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能随意停车或开门,针对乘客的危险开门行为,应及时加以提醒和制止;另一方面,还要购买车辆相关保险,特别是第三者商业险,不仅可以减轻经济负担,也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一种保障。而对乘客来说,在开车门前,一定要仔细观察周围的交通环境,在确保安全无误后再行开门。这样,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从而有效避免“开门杀”悲剧发生。
此外,骑行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驾驶人员及行人,也要增强交通安全意识,骑车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在前方车辆停下时,要注意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减速通过,以防止车门突然打开,遭受无妄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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