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拍视频被行拘,扰乱公共秩序就得付出代价

作者:维扬书生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5月9日,成都市公安局轨道公交分局对外通报“地铁上博流量怪行为致乘客恐慌受伤”一事。通报称,5月8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李某(男,26岁)为博取网络流量,在成都地铁2号线列车车厢内拍摄视频时,故意实施叫喊发出怪声、肢体扭曲等怪异夸张动作的行为,引发乘客恐慌躲避,致3名乘客受伤(均无生命危险),列车运行一度延误。目前,李某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月10日澎湃新闻)
地铁作为公共交通工具,本身就是一个封闭的公共场所,乘客李某为博取流量,在地铁上拍视频,且故意喊叫发出怪声,肢体扭曲夸张,引发不少乘客恐慌躲避,3名乘客受伤,列车也一度延误。
要知道,高铁、地铁等公共交通具有准点率刚性需求,任何人为干扰都可能产生"蝴蝶效应",危及行车安全和全线路调度系统,单个列车延误可能导致全线调度混乱,影响成千上万乘客的出行。拍摄者如下车门、轨道附近逗留,可能引发跌倒、夹伤等事故,甚至触发紧急制动装置。李某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已经涉嫌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成都警方对李某采取行政拘留措施,既是对个人违法行为的惩戒,也强化了执法机构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权威性。
在地铁上扰乱公众秩序被处罚的案例也时有发生。2024年6月24日13时许,在地铁10号线从知春里开往知春路站的列车上,违法行为人叶某某(男,65岁)因座位问题与另一乘客发生纠纷,扰乱乘车秩序,北京公交警方已依法对叶某某行政拘留。2025年4月19日,北京市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通报,42岁男子彭某某、38岁男子李某因在地铁车厢内实施不雅行为扰乱公共秩序,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李某为博取网络流量,牺牲公共资源,在地铁上拍视频,故意实施叫喊发出怪声、肢体扭曲等怪异夸张动作的行为,引发乘客恐慌躲避,致3名乘客受伤(均无生命危险),列车运行一度延误,体现了他对他人安全和公共规则的无视,此次被行拘,也是他为扰乱公共秩序这一违法行为付出的代价。
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仅体现个人素养,更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公共场所拍摄行为必须恪守"合理使用"边界,以偷拍、制造恐慌等方式博取流量,本质是将个人私利凌驾于公共安全权之上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于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处罚,也是给公众上的一堂法治教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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