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扬书生:把邻居骂住院担责三成是一堂普法课
作者:维扬书生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但徐州沛县有一对邻居,因言语冲突互相辱骂,一方因情绪太过激动当晚住进了医院……近日,徐州沛县人民法院栖山法庭审理该起因邻里矛盾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判决邻居需担责。(9月26日《现代快报》)
江苏徐州沛县张某某因酒后公开侮辱他人,导致邻居王某某被气住院治疗,法院判决张某某担责三成,这一判决在网上引发广泛关注。
在公开场合侮辱辱骂他人是一种涉嫌违法行为,可能涉及民事、行政及刑事三个层面的法律责任。
从民事责任上说,在公开场合侮辱辱骂他人,即使未达到违法犯罪的严重程度,只要该行为导致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就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从行政责任上说,在公开场合,如商场、街道等人员密集场所,以言语等方式对他人进行贬低、诋毁,使其名誉受损,且情节较重的,即构成公然侮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可依法对侮辱辱骂他人者进行行政处罚,包括拘留和罚款。沛县公安机关受理该案后,查明双方互相辱骂的事实,认定张某某行为构成“公然侮辱他人”,对其处以行政罚款500元;鉴于王某某、窦某某情节轻微,未予行政处罚。
从刑事责任上说,长时间、持续地在公开场合对他人进行辱骂,使用极其恶劣、带有严重侮辱性和贬损性的语言,且对被辱骂者的生活、工作、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如导致精神失常、自杀等极端后果,或在社会上引起恶劣反响和广泛关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明确:“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可见,在公开场合侮辱他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法院判决张某某担责三成,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尽管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某殴打王某某,但双方互相辱骂却是不争的事实,年近古稀的王某某被骂后身体受到损害,法院结合矛盾发生及发展过程,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酌定损害责任的划分,王某某自担七成,张某某担责三成。这一判例再次提醒人们,在对待邻里关系上,应当发扬相互包容、团结和睦的传统美德。俗话说“千金买宅,万金买邻”,“邻居好,赛金宝”,邻里之间遇到矛盾要互谅互让,即便是发生摩擦,也应理性对待,通过合法途径化解矛盾。互骂互殴,不但不能解决任何问题,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时评界”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作者和时评界共有,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时评界”。纸媒使用稿子,须告知本网站,由本网站提供作者联系方式,由纸媒支付稿酬。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XX(非时评界)”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作品内容、版权等存在问题,请在两周内同本网联系,联系方式:电话:15275837293 E-mail:spj@shipingjie.net QQ:1969838368
时评界暂未实行稿件付费制。所有投稿的作者,本网均视为充分理解并接受此项声明。
·高连奎:一战国际秩序大博弈 (2014-03-19)
·前三十年看王石柳传志 后三十年看李河君李书福 (2014-01-07)
·高连奎:亚当斯密对中国的批判不靠谱 (2013-12-23)
·“不能让金钱主导一切”——桑德尔旋风的中国意义 (2013-12-14)
·自发秩序,还是社会契约? (2013-12-03)
郑勇钢:莫把“程序”当托词
维扬书生:整治“开盒挂人”乱象,须全民总动
李蓬国:见世面拆掉认知的墙,搭起理解的桥
廖卫芳:别让男性育儿假“有假难休”
王海燕:铭记九一八,振兴中华
王佳褀:茌平区菜屯镇法治护航,产业腾飞
陈镜伊:基层干部要常照“小事小节”之镜
殷建光:“差旅费”让员工垫付之风,当刹!
廖卫芳:骑车横穿马路被判全责是一堂普法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