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女子申请改名多次被拒为哪般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名字,本是一个人最明显的标识,但广元市旺苍县的一位居民最近却因名字问题发了愁。日前,该女网友通过“四川省网上群众工作平台——问政四川”反映,自己不喜欢名字“丽春”,跑了4次派出所,两次提交申请材料要求改名,但均被旺苍县公安局驳回。记者致电旺苍县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已再次联系该网友,让其补充医院开具相关精神证明,以此佐证原有姓名对其心理和精神造成伤害,并在该网友补全资料后,通过其改名申请。(11月5日《四川日报》)
根据《民法典》,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也就是说,公民有自主更名的权利,只要更名符合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就应当受理。然而,该女子自己不喜欢名字“丽春”,申请改名多次被拒为哪般?笔者认为,此事件还需理性看待,成年人改名不能随心所欲,但公权力也不能刁难合理合法的改名。
公民的姓名权包括自主命名权、改名权和使用权,但并非绝对无限制。公民在申请改名时,首先,要符合户籍管理部门的规定流程,且不能因改名逃避法律责任、债务等;其次,名字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如含有侮辱性、违背社会道德等不当内容;此外,还应避免因频繁改名造成行政资源浪费、扰乱户籍管理秩序。
此事件中,该女子提出改名申请,完全符合法律要求,按理说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依法予以改名,但为何予以驳回呢?原来,四川省2018年出台的《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中,明确规定“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公安机关以此为依据。但是,“原则上不允许”并非绝对不允许,公安机关一拒了之,实质上也是一种懒政。再说,这一依据与民法典明显相悖。民法典作为国家基本法律,其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因此,公安机关应当优先遵循高位法,充分保障公民的改名权,依法为该女子更改姓名。
按照民法典规定的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此事件在网上引发关注后,当地公安机关在自知“理亏”,表示可以依法办理,却又要让该女子补充医院开具相关精神证明,以此佐证原有姓名对其心理和精神造成伤害。难道原有姓名未对其心理和精神造成伤害,就无法享有法律赋予的姓名权吗?这一荒唐的要求,显然是变相的刁难,让申请者知难而退。
不可否认,公民不能滥用姓名权,在取名用字、更名次数等方面予以限制非常有必要,以保证姓名的严肃性。但公民在提出合理改名申请时,千万不可刁难,或懒政一拒了之。对此,公安机关一定要转变工作作风,增强为民服务的意识,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发现地方性法规中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应当尽快调整修订;现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改名申请,也要尽可能提供一些便利条件。而面对公安等公权机关的刁难、无理拒绝,公民可向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我的名字”我做主,公权力不能无故剥夺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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