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高速戴恐怖面具吓人,“视觉惊吓”当休矣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8月24日,网友曝光称在长深高速有人戴恐怖面具故意惊吓过路车辆。视频显示,两辆车行驶中时有并行,戴恐怖面具的人坐在一辆沪A牌照的车上,开着车窗转头注视并行车辆。据网友介绍,事发8月24日,在长深高速杭州段。自己与戴面具的人并不认识,对方摇下车窗注视车辆,怀疑是故意为之,“我坐在后座拍的,我车里的女生吓了一跳。太膈应人了。杭州高速交警辖区大队工作人员表示,已关注到此事,正在处理。(8月25日《潇湘晨报》)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高速公路上行车安全最重要。然而,在长深高速竟然有人戴恐怖面具惊吓过路其他车辆及驾乘人员,不管是无心之举,还是故意吓人,这种“视觉惊吓”已经涉嫌危害公共安全。
乘车人佩戴恐怖面具,在高速公路摇下车窗,即便是想开玩笑,没有吓唬他人的主观恶意,但在客观上已造成他人受到惊吓的事实,存在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可想而知,高速公路上车辆行驶速度快,驾驶员1秒的反应延迟,就有可能造成严重事故。恐怖面具的突然出现,“视觉惊吓”有可能导致其他车辆驾驶员瞬间慌乱,引发车辆失控、紧急变道或追尾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我国交通法规明确规定,驾驶人或乘客不得有任何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包括可能影响其他驾驶员注意力和心理状态的危险举动。乘车人戴恐怖面具在高速吓人,无疑属于一种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尽管没有引起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针对如此“视觉惊吓”行为,交警部门也应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事实上,类似事件并非首次发生。2024年8月28日,青海海东有一名小伙在驾车行驶过程中,头戴“鬼脸套头”,并将上半身伸出窗外。该小伙最终因妨碍安全驾驶,被处以驾驶证记3分、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此事件中,如果戴恐怖面具惊吓他人的行为,导致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且行为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话,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高速戴恐怖面具吓人,是对交通安全的漠视,一旦引发严重事故将要付出惨痛代价。
现实生活中,佩戴恐怖面具参加特定的活动,无可厚非。而在公共场合佩戴恐怖面具,会给他人造成不适甚至引发恐慌。在高速戴恐怖面具吓人,更是一种“恐怖”行为,极易造成交通安全事故,必须采取措施遏制。一方面,应加大查处力度,交警等执法部门针对此类妨碍安全驾驶的“视觉惊吓”行为,应像闯红灯一样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引发重大交通安全事故触犯刑法的,则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从而起到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另一方面,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交通法规,明确车内人员妨碍安全驾驶的细化标准,对“视觉惊吓”等妨碍或危险驾驶行为增设专门处罚条款,便于精准打击此类违法行为。
总之,高速上不能拿安全当儿戏,驾乘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文明乘车,类似“恐怖”行为当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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