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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卫芳:别再玩弄“先涨价后打折”的套路了

2025-11-04 16:09:02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

  作者:廖卫芳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双十一”网络购物促销活动即将来临,为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规避购物陷阱和消费风险,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消费提示和平台合规指导,提醒消费者弄清商家促销活动规则,防范隐藏“套路”,防止遭遇先涨价后降价等虚假折扣促销陷阱。(11月4日《北京晚报》)

  近年来,每到“双十一”网购狂欢节之时,有关无良电商玩弄“先涨价后打折”套路的声讨声就此起披伏。据不完全统计,之前每年“双十一”期间,大约53%的商品、大约76%的畅销商品都不同程度地存有“先涨价后打折”的现象。可以说,“先涨价后打折”虚假促销行为不仅涉嫌变相价格欺诈,而且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同时,更是破坏了“双十一”促销生态。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有十三种情形,其中就包括“先涨价后打折”虚假促销的情形。可见,电商玩弄“先涨价后打折”套路,除了涉嫌消费欺诈之外,也涉嫌违法。

  笔者以为,防范无良电商玩弄“先涨价后打折”套路,还需监管、执法和消费者的三方合力,综合施治。一方面,市场监管、消协、物价等监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把检查和监管列入常态化之列,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一些常规检查和监督,一旦发现类似电商玩弄“先涨价后打折”套路要及时制止,从而规避消费欺诈行为。

  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对无良电商恶意玩弄“先涨价后打折”套路,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严惩一起,不妨通过高额罚单、列入“黑名单”、从业禁止等多种处罚机制,让其既付出“经济代价”,又付出“诚信代价”,更付出“禁业代价”,倒逼其不再玩弄“套路”,坑骗消费者。

  此外,消费者一旦遭遇“先涨价后打折”套路,既要坚决说“不”,又要积极大胆地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切忌“装哑巴”,自认倒霉,而任凭无良电商玩弄“套路”,实施消费欺诈。

  唯有监管、执法、消费者三方形成合力,综合施治,才能有效防范并打击“先涨价后打折”虚假促销的消费欺诈行为,从而切实守护良好的“双十一”电商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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