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明码标价岂能成“明码宰客”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上海快餐四菜一汤173元”的话题登上舆论风口浪尖:一份凉拌黄瓜29元、娃娃菜39元、小米粥18元,看似普通的快餐组合,却因高昂的价格引发争议。商家以“地处旅游商圈,明码标价”作为回应,但这样的解释,显然难以平息公众质疑。(5月25日极目新闻)
表面上看,商家明码标价没有多大问题。但“快餐四菜一汤173元”确实高得离谱,显然违背价值规律,侵犯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笔者认为,明码标价岂能成“明码宰客”,当地价格及市场监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遏制类似宰客现象。
我国《价格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明码标价是商家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定义务。在此事件中,商家确实明码标价了,但“快餐四菜一汤173元”价格高且性价比低,如凉拌黄瓜售29元,分量却只有半根黄瓜的量;小米南瓜粥被称为“大碗”,实际上容量仅普通饭碗大小。这样的价格,甚至超过了某些中档餐厅的套餐价格,而且分量还少得可怜,无疑价值不符,是在明码标价的幌子下大割消费者的“韭菜”。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面对高昂的价格质疑,商家以“地处旅游商圈,明码标价”作为回应,似乎有一些道理。不可否认,店铺位于旅游商圈,租金和人工成本都比较高,价格自然比普通店面贵。但明码标价不能在计量、质量等方面上“做手脚”,量少而价高,即便不存在强买强卖,也已经涉嫌价格违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消费者无疑可以提出侵权进行维权。
商品不明码标价肯定违法,但明码标价也可能暗藏“猫腻”,比如,明码标价牌上大字标出的价格看似很合理,但一行不起眼的小字,便让消费者落入高价的陷阱;或在商品计量、标价上大玩文字游戏,以误导和吸引消费者,等结账时发现价格过高,消费者方知上当受骗。因此,明码标价不是宰客的“挡箭牌”,不规范或虚假的明码标价,也是一种价格欺诈行为,同样不能坐视不管,价格及市场监管等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干预和制止类似“明码宰客”现象,严惩消费欺诈、强迫交易以及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不规范明码标价,从而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总之,治理“明码宰客”现象刻不容缓。各地价格及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价格和市场监管的力度,宰客事件发生一起必须严惩一起,给商家套上规范经营的“紧箍咒”,不再让类似“明码宰客”行为刺激公众的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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