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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发:孕期调岗降薪”违法,生育歧视要不得

2025-04-23 10:15:31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这起案例中,女职工在孕期被调岗降薪,属于典型的生育歧视行为,严重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劳动仲裁,涉事公司被裁决按原工资待遇补齐孕期工资差额,为当事女职工讨回了公...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赵某于2022年1月入职某科技公司任工程师,合同约定工资由基本工资3000元和项目津贴14000元组成。2023年2月赵某怀孕后,公司未经协商单方面宣布其退出项目组,仅按3000元每月发放工资。随后,赵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科技公司按照赵某原工资待遇17000元每月的标准补齐赵某的孕期工资差额。(4月20日极目新闻)

  这起案例中,女职工在孕期被调岗降薪,属于典型的生育歧视行为,严重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劳动仲裁,涉事公司被裁决按原工资待遇补齐孕期工资差额,为当事女职工讨回了公道。此案例具有警示意义,警示用人单位必须摒弃生育歧视,依法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否则,同样会在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中败诉并赔偿,最终得不偿失。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也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合同。可见,劳动法规充分保障了女职工的生育权利,以避免生育歧视等行为对她们造成伤害。然而,涉事企业因女职工怀孕便单方面宣布其退出项目组,并降低其工资标准。如此对女职工孕期调岗降薪,显然已违法。‌

  现实生活中,类似生育歧视现象并不鲜见。一些用人单位为节约女职工的生育成本,罔顾妇女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针对生育后返岗的哺乳期女职工,因需要适当照顾和哺乳影响工作,便以调岗至基层、降低工资等多种方式,变相逼迫其离职,不少女职工因受不了不公平待遇甚至侮辱,只好主动辞职,让用人单位的“阴谋诡计”得逞。而离职的女职工,要么不知道用人单位已经违法,要么怕麻烦放弃了维权,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生育歧视要不得,这起典型案例就是一堂普法课。一方面,提醒用人单位应当强化尊重妇女权益的意识,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任性随意终止劳动关系,也不得对女职工在孕期及生育返岗后,采取区别对待和任意调岗降薪;另一方面,女职工面对孕期调岗降薪等侵权行为,也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政府部门应当探索生育成本分摊机制,比如在女职工生育期间按在岗人数,给予用人单位相应的财政补贴或政策优惠,以减轻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总之,要多方协同共治,杜绝生育歧视等现象,为广大女性劳动者营造公平、和谐的良好就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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