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见义智为”更值得提倡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3月15日晚10点左右,一名夜钓爱好者叫冀海东,在广州珠江边垂钓时,看到有人落水,他第一反应是“我想跳下去”,但下一秒就想到了老婆孩子,自己也不会游泳。他没跳,而是一路在沿岸追着一艘巡逻艇跑,扯着嗓子大喊救援,最终指引水警,将落水人员救起。(3月18日《潇湘晨报》)
传统道德叙事里,“见义勇为”往往等同于奋不顾身、挺身而出。夜钓爱好者冀海东在珠江边看到有人落水,因想到老婆孩子又不会游泳,没有“跳下去”救人,无疑是人性最真实的写照。这并非懦夫的表现,而是对家庭的责任与对生命的敬畏。
我们从小被灌输“舍己救人”的英雄主义,似乎只有毫不犹豫地跳入水中,才算得上是道德高尚的人。然而,现实并不是非黑即白的童话,当英雄的代价,可能是一个家庭的破碎,我们是否还能理直气壮地要求他人牺牲呢?如果冀海东一时冲动跳入水中,能成功救人自然皆大欢喜,而一旦发生意外,他的妻子将失去丈夫,孩子将失去父亲,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有可能就此陷入深渊。这种对家庭的责任感,是刻在每个成年人骨子里的担当,不应被指责为自私或懦夫。
事实上,见义勇为从来都不只有“奋不顾身”这一种方式。在看到有人落水时,第一时间呼救、寻找救生设备、拨打急救电话,这些同样是值得称赞的善举。专业的事应该交给专业的人做,对于大多数没有受过专业救生训练的人来说,贸然下水不仅可能救不了人,还会让自己陷入危险,给救援增添负担。冀海东正是怎么做的,他在想到老婆孩子“评估”自身救人的风险后,没有贸然跳下水,而是大声呼救指引水警将人救起,显然是一种见义智为。
社会需要英雄,但不需要无谓的牺牲。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公民对危难者负有合理救助义务,但无需以牺牲自身生命为代价。我国《精神卫生法》与公安救助规范,也均鼓励科学施救,反对无意义的冒险。面对他人遇险,优先报警、寻求专业力量、提供现场协助,既合法合规,也更能保障救援的成功率,这是法律与情理共同认可的最优选择。因此,我们应当重新审视“见义勇为”的内涵,其不是要求每个人都成为“孤胆英雄”,而是鼓励人们在保护好自己生命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伸出援手。也就是说,“见义智为”“见义巧为”更值得提倡,应让善举更有温度,更具智慧。
同时,社会救援体系也需要更加完善,比如,在危险区域设置更多的救生设备,经常性普及救生知识,让更多人掌握科学的救援方法等等。当每个人都能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从从容容地救人,当社会能为英雄提供更坚实的后盾,减少一些无畏的牺牲,让“见义智为”“见义巧为”等理性施救成为共识和常态,才能真正构建一个充满爱与温暖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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