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倾听民意 为民发声 开化民智

我要投稿
您的位置:首页 > 时政财经 > 列表

魏芳:“朋友圈辱骂他人违法”应广而告之

2023-12-08 10:06:34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把他人照片、名字、公司名称等发到朋友圈进行公开辱骂,这不仅是对他人人格的一种侮辱,更是涉嫌违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作者:魏芳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在朋友圈辱骂他人违法吗?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小李在离职后被要求提供在职时的差旅“详细报销凭证”,小李认为这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小赵有意“找事”,愤而将小赵的个人照片及名字发到朋友圈公开辱骂,被小赵起诉。法院最终判决小李公开致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及其他经济损失。(12月8日《北京青年报》)

  据报道,小李曾在一家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他在离职前向公司提出了差旅费报销申请。离职当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小赵按照小李提出的报销金额,将1万余元报销费用结清,并要求他后续补齐报销依据和凭证。几日后,小赵见小李拒不提供报销凭证,便向小李发送律师函,并称经过调查小李并不存在需要报销的情况,要求其返还此前领取的差旅费。小李认为,离职后被要求提交离职前的“详细凭证”属于有意刁难,便愤而将小赵本人照片、名字、公司名称发到朋友圈进行公开辱骂,其内容包括“就这个货,真他X赖,等我去告你”“XX酒业XX真他X赖,幸亏没有我的客户上当”等含有粗鄙低俗字眼的言论。

  把他人照片、名字、公司名称等发到朋友圈进行公开辱骂,这不仅是对他人人格的一种侮辱,更是涉嫌违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也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可见,小李既被判“赔礼道歉”,又被判支付“赔偿金”,这完全是罚当其责,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

  眼下,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公众发表言论空间和载体日益宽泛和多元化,表达个人情感和想法也愈加方便迅速,特别是通过微信、微博、朋友圈等媒介,可以尽情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展现自己的个性,似乎没有了约束。但殊不知,互联网绝非“法外之地”,公众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谨言慎行,坚守道德和法律的底线。比如:以一时之快,赌一时之气,就擅自在朋友圈里发布他人照片、名字等进行侮辱,这种以损害他人名誉而宣泄自己情绪的行为,不仅无法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而且还违反了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必将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

  因此,笔者以为,这起在朋友圈辱骂他人事件,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可以说,在朋友圈辱骂他人被判“公开道歉”和支付“赔偿金”是一堂生动的警示教育课。

  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一方面,希望相关部门不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相关媒体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对“朋友圈辱骂他人违法”进行广而告之,从而让更多的人学法、懂法,继而学会尊法、守法,自觉远离类似“朋友圈辱骂他人”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这一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能警示更多的人学会通过正当的途径和渠道表达诉求,切莫动辄利用互联网恶意辱骂他人,否则,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如此,后悔可就晚矣。

更多

热门关键词:朋友圈 魏芳

  凡本网注明“来源:时评界”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作者和时评界共有,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时评界”。纸媒使用稿子,须告知本网站,由本网站提供作者联系方式,由纸媒支付稿酬。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XX(非时评界)”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作品内容、版权等存在问题,请在两周内同本网联系,联系方式:电话:15275837293 E-mail:spj@shipingjie.net QQ:1969838368
  时评界暂未实行稿件付费制。所有投稿的作者,本网均视为充分理解并接受此项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