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带病驾驶”要不得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7月13日披露,今年以来多地接连发生因驾驶人突发疾病导致的群死群伤交通事故,提示广大驾驶人不要带病开车。(7月13日新华社)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提示,并非空穴来风,而是用血淋淋的数据和案例敲响了警钟。当驾驶员突然失去意识,车辆便瞬间沦为失控的钢铁猛兽,不仅吞噬驾驶者及其乘客的生命,更可能殃及无辜路人,造成无法挽回的社会悲剧。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已经取得驾驶证,但身体条件发生变化,具有上述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并应及时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这不仅是行政管理方面的需要,更是对公共安全的庄严承诺。
然而,近期多起事故显示,部分驾驶人明知自身患有高血压、冠心病或癫痫等基础疾病,却心存侥幸,甚至在服药后出现嗜睡、反应迟钝副作用的情况下依然驾车,最终引发群死群伤的惨剧。这种“带病驾驶”行为,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任,更是对他人生命的极度漠视。因此,法律规定的“注销驾驶证”条款必须得到严格执行,任何试图绕过健康监管的行为,都是在为悲剧埋下伏笔。
现实生活中,许多人认为“小病不妨碍开车”。但是,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就在一瞬间。当大脑因疾病缺氧或神经异常而停止指令输出时,再高超的驾驶技术也无济于事。公安部交管局列举的案例中,有的驾驶人是在长途奔波中突发心梗,有的是在夜间疲劳叠加病情发作时失控。这些悲剧提醒我们,“带病驾驶”存致命隐患,身体是安全驾驶的第一要素。出行前充分评估身体状况,出现头晕、心慌等不适时坚决不能冒险开车,这不仅是自我保护,更是一种社会公德。
杜绝“带病驾驶”,仅靠驾驶员自觉远远不够,还应当采取相关措施。一方面,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慢性病患者驾驶风险的告知义务,特别是在开具可能影响驾驶能力的药物时,须明确警示;另一方面,可以运用汽车智能化技术,通过车载生物监测设备实时预警驾驶员健康状态,并在检测到异常时,自动触发紧急停车机制。此外,社区和单位还应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定期组织体检,建立健康档案,从源头上减少“带病驾驶”隐患。
总之,“带病驾驶”要不得。公安部交管局的提示,是对所有交通参与者的深情呼唤。让我们敬畏法律,珍爱生命,拒绝带病驾驶,共同守护公共交通的平安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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