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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宏:对“特医食品”须“特别”监管

2023-01-08 08:14:34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所谓特医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使用...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以指导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企业规范标注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引导医生、临床营养师和消费者科学合理使用特医食品。(法治日报1月6日)

  所谓特医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使用。常为人们熟知的特医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比如消化道外科手术患者、肿瘤放化疗患者、糖尿病患者、肾透析患者等食用的具有特殊用途配方食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不断提高以及老龄化社会群体的不断增大,特医食品产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从我国相关管理法规的严格程度来看,特医食品仅次于药品,远高于普通食品及保健食品。

  据报道,世界上首例特医食品诞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用于苯丙酮尿症的膳食治疗。随后有许多发达国家开始广泛使用特医食品来解决婴幼儿的营养吸收问题,并为其制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和使用标准。而我国目前的特医食品行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国内有特殊营养需求的群体却十分庞大,现有的特医食品还无法满足市场需求。特医食品市场“鱼龙混杂”、乱象突出。

  远的不说。2020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专门责成湖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对媒体披露的湖南郴州永兴县爱婴坊母婴店将一款固体饮料冒充特医食品销售给牛奶过敏儿童、并虚假宣传特殊功能、涉嫌消费欺诈的事件进行彻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最终永兴县市场监管局对涉事经营者作出顶格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63名投诉的消费者已赔偿近103万元; 2021年8月,广东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南山监管局对益康元(深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因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固体饮料)、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未保存相关销售凭证等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452.57万元、罚款284.6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报道,近年来特医食品的处罚案例还有很多,综合来看,主要特征都是对于特医食品的成分标识介绍含混不清,或者“浑水摸鱼”、夸大其词等。

  对“特医食品”须“特别”监管。特医食品组成成分众多复杂,直接影响到疾病状态人群的健康安全。2010年、2013年我国陆续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指南》中,对于特医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禁止性要求”作出明确要求,对企业在产品宣传上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尽量避免误导消费者行为的出现。针对当前一些产品的主要展示版面标注内容繁多复杂,不利于消费者清晰识别问题,要从特医食品的标识标签管理方面,加大监管力度。《指南》规定,特医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中不得标注涉及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词语,如“特效”“全效”等内容;涉及预防、治疗疾病的词语,如“预防”“治疗”“速康”“优术”等内容;涉及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如“神效”等内容。对涉及特医食品标识的各项内容《指南》予以明确细化,以更好地指导帮助行业企业规范特医食品标签和说明书标注,推动特医食品的科学使用和消费者的理性认知,减少市场销售环节的宣传不当行为,避免误导消费者或让消费者产生混淆。

  人们有充分理由相信,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逐步完善,有助于医护群体接受并在临床中指导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使用特医食品;特医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规范标注,能更好地帮助消费者理解产品的特质,避免出现把特医食品当成“神药”的情况。同样,医生和临床营养师也能更好地了解特医食品的适用人群和范围,推动特医食品在临床方面的规范化应用。关键在于,职能主管部门的“特别”监管必须靠实,发现问题要及时彻底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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