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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喜林:该不该给医院CT机做“CI”谁说了算?

2016-10-20 09:58:24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众所周知,质监局对计量器具有依法进行年检和校准的法定责任与义务。但是,针对医院的CT等大型医疗检测设备是否属于强制性检测范围,...

  作者:郭喜林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因CT机等未接受“计量检定”,日前,辉县市人民医院收到上千万“罚单”——由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一份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医院方面进行改正,并处以罚款1000元,没收非法所得1200万余元。面对巨额“罚单”,医院不服气。10月16日,医院在其网络平台上公开质疑质监部门做法不当,要求召开听证。包括CT机在内的“医用三源”设备是否属于计量器具,应不应当接受质监部门的强制检定,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大河报10月19日)

  众所周知,质监局对计量器具有依法进行年检和校准的法定责任与义务。但是,针对医院的CT等大型医疗检测设备是否属于强制性检测范围,应当由国家权威部门做出认定,而不是由地方质监局和医院相互纠缠不清。因此,当辉县市人民医院对新乡市质监局对CT机做“CI”产生异议时,应当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逐级请示,而新乡市质监部门也应当向河南省质监局及时上报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只有双方积极主动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才能使双方存在的争议问题及时得到妥善解决。依法行政的根本目的是确保CT机不对广大求医者产生误诊,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不是让双方在一起相互制造社会矛盾与纠纷。

  既然存在争议,就要依法依规寻求解决办法,而不是相互僵持,并激化双方之间的矛盾。依法行政是为了让社会各项功能运转得更加顺畅,而不是人为地制造社会矛盾。从理论概念来讲,医院所拥有的CT机在内的“医用三源”设备绝对不是万能的,应当依法接受法定年度监测。但是,医院的这些设备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各级地方质检部门是否具有这方面的专项检测设备,以及是否在法律方面得到了明确授权,可能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如果在法律的角度已经确定了质检部门具有这样的法定责任与义务,医院就必须依法履行接受监督责任与义务。

  然而,目前双方存在着争议。尤其是辉县市人民医院不但存在着抵触情绪,而且对新乡市质监局的行政行为存在着截然相反的争议。也就是说,医院认为质监局没有权力对CT机在内的“医用三源”设备列入计量器具进行年度监测。面对这么严重的分歧,辉县市人民医院理当依法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如果不寻求非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指望互联网引争议,只能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而且,作为主管部门的新乡市卫计委更不需要与质监局对立起来隔空喊话。如果有什么充分证据和理由说明质监局不应该对医院CT机在内的“医用三源”设备实施年度监督检测,那就应该积极主动地找质监局进行沟通交流,使问题和矛盾得到化解,而不是相互指责,拖延时间,这绝不符合“三严三实”和共产党员“两学一做”教育活动的要求。如果两个职能部门不能坐到一起进行沟通交流,那就是典型的官僚主义作风在作怪;如果两个市级职能部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就应该寻求省级职能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如果两个省级职能部门依然不能达成共识,就要及时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仲裁。这才是解决问题的积极态度和工作方法。

  如果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保护本系统医院的利益出台与质检部门相矛盾的文件规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医院仅仅是为了维护自己少花钱的利益,那是不负责任的;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中已有明确鉴定,就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如果产生了严重分歧,那就必须经过国家权威部门进行最终仲裁,而不是双方各执己见继续僵持;如果质监部门证据确凿,那就应当通过司法程序对辉县市人民医院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诉讼,让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总之,依法行政的关键在于“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把自己局部的利益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而且,质监局的千万元罚单也需要于法有据,不能“狮子大张口”。只要规范依法行政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人为的社会矛盾与纠纷。而且,依法行政更需要提高依法行政的工作质量和水平;而且,依法行政更需要注意节约社会管理成本,不能不把纳税人的钱不当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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