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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宝:消除老赖唯有体制“给力”

2016-10-17 15:11:00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所谓老赖,就是专指欠了别人的钱而迟迟不愿意还的人,他们在经济上都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却都有故意拖延拒不履行到期债务的主观故意。...

  作者:杨宝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这一全方位的惩戒机制将使得“老赖”们评先受奖从业“处处受限”。(新华网)

  所谓老赖,就是专指欠了别人的钱而迟迟不愿意还的人,他们在经济上都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却都有故意拖延拒不履行到期债务的主观故意。常言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好借好还再借不难”,“民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

  一言九鼎、 一诺千金、 言而有信、 金口玉言……这些至理名言无不告诉我们诚信的重要意义。然而,有很多人就是突破道德底线,践踏诚信的“尊严”,严重损害了核心价值观中关于“诚信”的树立。唯有将“老赖”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强制力、执行力、威慑力,才能从根据上消除“老赖”。

  从某种意义上说,“老赖”不但指一类社会群体,而且可以说是社会转型阶段的一种社会现象。中国目前正处在由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发展的重要阶段,国家也认识到治理“老赖”的重要意义并为此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及举措。2010年10月1日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限制高消费等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规定的出台不仅为惩治“老赖”提供了法律依据,更是国家建立和完善诚信系统的重要探索和举措,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2013年10月1日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更是标志着我国将在全国法院将建立“失信者黑名单”制度,这时我国诚信系统“骨架”已经搭建完成。

  国家层面采取的上述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老赖,但是还是没有形成统一的制度层面的“章程”,治理老赖还没有形成系统的体制,而近日两办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正好弥补了这一点。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形成统一的制度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此次《意见》的出台不是一次行动,而是一种机制的建立。首先建章立制,统一执行,彰显国家强制力。《意见》中明确要求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自此各部门在治理“老赖”时就有一个明确的制度保障,就能更好的协调联动执行治理“老赖”的各种措施,彰显国家威严。其次建章立制,统一执行,增强意见执行力。在意见出台之前,很多地方都为治理老赖做出了很多的探索。比如,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建立信息曝光和法律惩戒;有的地方政府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着力解决诚信缺失、公德失范问题;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因素,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道德、舆论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多种方法,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但是效果有限。只有机制到位,才能对老赖形成持久约束和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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