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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宏:合力整治助考乱象

2024-01-02 17:05:56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所谓“助考服务”,就是由“助考中介”分别对接“枪手”和考生,“枪手”通过各种手段帮助考生作弊,保证考生可以获得高分。“助考中介”不仅出现在大学期末考试中,甚至还出现在...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时下,一些学校的公共选修课考试,往往采取开卷等方式进行,不会查验身份信息,如此便催生出了“助考服务”。(法治日报1月2日)

  所谓“助考服务”,就是由“助考中介”分别对接“枪手”和考生,“枪手”通过各种手段帮助考生作弊,保证考生可以获得高分。“助考中介”不仅出现在大学期末考试中,甚至还出现在英语四六级考试、企业招聘考试中。“助考中介”使用行业黑话,号称在考前、考中都可以进行服务,成为“隐秘的角落”。

  调查发现,目前市面上“助考服务”的作弊类型主要有三种。一种是考前透题,卖家称会在考前一晚准时发送原题和答案,绝对保证高分通过。第二种是考中助力,由助考机构安排专人进入考场拍摄试卷,等候在作弊群中的“枪手”会在开考后同步把题目和答案发给考生,如果是线上笔试,则由考生自己拍摄试卷发给商家。第三则是线上远程助力,商家会提供特定的插件,通过屏幕共享帮助考生答题。

  助考乱象涉及到方方面面。招聘企业、平台和有关部门应从监管、技术等多角度共同发力,整治替考、助考舞弊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关专家指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涉嫌构成代替考试罪;如果“助考中介”涉及的是大学期末考试、企业招聘考试等,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其他犯罪;如果员工通过作弊入职,属于以欺诈方式使企业在陷入错误认知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面对试图“走捷径”的考生,招聘方通常会多次强调杜绝任何作弊行为,但是,线上考试环境相对宽松,求职者作弊成功机会大、成本较低,通过入职考试有可能获得不菲的收益,所以很多人甘愿冒险,殊不知,这种情形一旦被查实,将被取消成绩、取消录用资格。如果招聘方取得证据并报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考生还将因扰乱考试秩序面临罚款,甚至拘留的处罚;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因此,如果商家借助网络平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但平台未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要有效遏制“助考中介”,一方面,需要线下招聘模式的回归,加强考场电子产品设备的监督和管理,加强考生身份的核实;另一方面,平台也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提高商家准入门槛、加强资质内容审查监管,杜绝“助考类”信息在平台的传播。

  整治“助考中介”,归根到底是要从源头对考试主体加强诚信教育。只有从需求侧抑制住助考、替考的冲动,才不会有网络上的舞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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