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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发:返还失物“感谢费”,亟待法律规范

2023-12-04 10:43:16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许多人捡到他人的丢失物,无偿归还失主,属于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少数人却把返还失物,当成索要“感谢费”筹码,不达到目的就不归还他人失物。安徽合肥的这起...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安徽合肥一名女大学生在餐馆用餐时,手机落在取餐处,后被一名男子拿走。男子称,若要拿回手机,女生需向其支付2000元。12月2日,当事女生告诉记者,手机里面不但有重要资料,还有其过世家人的照片,“他威胁我说,不给钱就刷机。”(12月3日极目新闻)

  许多人捡到他人的丢失物,无偿归还失主,属于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少数人却把返还失物,当成索要“感谢费”筹码,不达到目的就不归还他人失物。安徽合肥的这起纠纷,就是一个典型案例。笔者认为,返还失物是法定义务,岂能成“感谢费”筹码,拾得人切莫“狮子大开口”,触碰法律的底线。

  我国《民法典》第314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同时,《民法典》第316条还规定,拾得人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本案例中,男子不仅负有归还手机的义务,同时在归还之前,还有妥善保管手机的义务,如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得手机受损、灭失的,比如刷机导致删除手机内照片等重要资料的,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返还失物是否就是无偿的呢?《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只要不是“狮子大开口”,男子有权向失主索要合理的“感谢费”。然而,我国目前相关法律对保管遗失物等费用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也没有规定报酬不得超过遗失物价值的比例数,需要双方协商解决,导致在实践中双方也很容易产生分歧和纠纷。因此,返还失物的“感谢费”,亟待法律规范,在鼓励拾金不昧的同时,在相关法律条款中,可以明确“感谢费”不得超过失物本身价值的比例额等,从而减少一些扯皮和纠纷。

  其实,拒不归还失物,属于侵占他人财物,当事女大学生可以依法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男子返还手机。同时,男子有返还失物的义务,其威胁要刷机,如果真这么做,就涉嫌破坏他人财物,还有可能涉嫌侵犯他人个人隐私权和信息权。现实生活中,如果失物的价值较大,拾得人拒不归还还将涉嫌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笔者认为,现代法治社会,拾金不昧应当大力褒奖和弘扬,但返还失物索要“感谢费”,也具有合理、合法性,但不能“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甚至不达目就故意毁坏失物构成违法犯罪。而失主在他人归还失物时,也应当主动支付相关费用或报酬,不让拾得人“吃亏”。这样,才能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类似纠纷方能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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