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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宏:“借“‘放长假’之名变相裁员”是违法之举

2023-12-09 15:33:28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类似“变相裁员”在职场屡见不鲜。放长假成为一些企业变相裁员的方式。有用人单位以经营困难之名,行“长期待岗”之实,变相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迫使劳动者无法接受较低工资待遇...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放假累计10个月之久,深圳一家公司给出的原因是“订单不足,导致公司经营困难,无法满足经营条件”,经研究决定采取放假方式缓解经营压力。至于放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该公司表示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首月工资正常发放,次月开始按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工资,没按规定时间返岗的按旷工处理。(法治日报12月9日)

  对此,有员工向媒体透露:“公司现在还有人在上班,没有停工停产。公司从7月份就开始让第一批员工放了4个月假。到了10月底,7月份第一批员工没有自行离职,然后和第二批员工一起放假到2024年4月底。被放假的员工能熬就熬,熬不住就找工作自行离职。”

  从上述背景信息来看,难以确定企业的真实目的到底是因为订单不足还是其他非法目的。从事件本身来说,公司的上述放假安排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因为公司无正当理由、未遵循法定程序、未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员工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补足少支付的工资等。

  根据广东省的相关通知规定,企业决定停工停产时,首先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企业非因劳动者原因而停工停产的,应当采取会议等方式向职工说明停工停产原因、期限、停工停产期间拟安排的工作任务情况和拟执行的工资支付标准等相关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并依法作出解释答复。企业在可能或已经出现停工停产情形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引下做好预案,并将职工异常情况随时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确保停工停产期间的企业秩序与社会秩序的和谐安定。只有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下,企业才可以在依法支付相应报酬后给员工放假。

  深圳这家企业放长假的行为显然不完全符合上述规定。

  类似“变相裁员”在职场屡见不鲜。放长假成为一些企业变相裁员的方式。有用人单位以经营困难之名,行“长期待岗”之实,变相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迫使劳动者无法接受较低工资待遇而主动离职,以规避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况。相较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大多处于弱势地位,因维权成本高等原因,往往只能选择放弃。

  在此背景下,如果劳动者对劳动法律不熟悉,很可能会以个人原因离职,从而另谋出路,这样就无法向用人单位索要经济补偿了。但是,如果劳动者以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向单位提出辞职,就有权向单位索赔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部门也会重点审查单位放长假的原因是否属实、程序是否齐全及安排待岗的合理性,如待岗不被确认为有效,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计算上会参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应发工资标准。所以,通过放长假以规避责任是不可行的。从实践来看,此种方式不仅违法,而且可能增加企业的解雇成本,即除了支付解约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之外,还需支付拖欠劳动报酬以及可能加付赔偿金。

  企业放假不能任性,不能想放多久就放多久,更不能“借“‘放长假’之名变相裁员”。因为变相裁员不是正常的人力资源管理手段,表面看来为企业节省了一部分经济补偿金,但容易引发劳动争议,而且也会影响在职员工的忠诚度和工作积极性,对企业的品牌非但无利,还会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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