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倾听民意 为民发声 开化民智

我要投稿
您的位置:首页 > 社会民生 > 列表

许卫兵:维护“招娣”姓名变更权方显法律正义

2022-11-14 15:35:25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招娣的改名过程,就是一个例证。开始,招娣向当地派出所申请改名时,派出所以“没有合适理由”、“招娣的名字挺多”等理由拒绝。后来,此事经媒体报道,网民在坊间发表评论,将此...

  作者:许卫兵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一篇“招娣成功改名为芃芃”的文章再次把“改名”这个老话题带进公众视野。社交媒体上,各地网友分享了自己成功或失败的改名经历。我国民法典赋予自然人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然而,实践中各地规定标准不一,审核标准宽严不一,导致公民行使权利不畅。(11月12日,新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有了法律支持,人们更改姓名成为顺理成章之事。可是,在现实中,有的人更改姓名往往一波三折,甚至失败。

  招娣的改名过程,就是一个例证。开始,招娣向当地派出所申请改名时,派出所以“没有合适理由”、“招娣的名字挺多”等理由拒绝。后来,此事经媒体报道,网民在坊间发表评论,将此事推上舆论风口,最终,招娣如愿以偿,改成自己喜欢的名字——芃芃。可见,舆论压力是招娣成功改名的原因之一。

  可是,警方是执法者,其行为依据应该是法律,而不是舆论,在法律规定未变情况下,其对招娣申请更名,从拒绝到同意,说明两种决定都有法律依据。如何决定?取决于警方的自由裁量权。

  拒绝当事人更改姓名,各地警方执行的是195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有的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规定了更改姓名的具体情形,例如:姓名中有生、冷僻字,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等。只要不符合具体情形,警方一般都拒绝姓名更改申请。

  同意更改姓名的法律则是新法——《民法典》。从法律效力上讲,《民法典》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属于法规,法律的效力大于法规,适用《民法典》应优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当两者内容相抵触时,警方应以《民法典》的规定为准。招娣改名前后矛盾的决定,说明警方在法律知识和素养上有待提升,在正确适用法律上,需要加强学习;另一方面,说明警方可能在办理具体事务时,利用公民不熟悉法律知识,为难公民,为工作“减负”。

  一个人叫什么姓名,是个人最基本的自由权利,公民比警方更有权利决定自己姓名。警方的工作宗旨也是以人为本,具体体现在为每位人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其个人权利。因此,警方的执法作为与公民诉求不该矛盾,只要公民诉求不侵犯他人、公共利益,警方应该给予支持。招娣改名成功,也是当地警方客观上作出的支持决定,维护了招娣姓名变更权。

  法律落实需要执法者去执行。法律之间确有不完善、冲突之处,如何解决此问题?执法者需要秉执一颗为民服务的心,用执法者的善意,让法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这点出发,执法者应该换位思考,体谅、理解服务对象的困难、苦恼、不易和合理诉求,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让法律在执法中体现正义、善良之光。服务对象也应该提升法律意识,在面对不当执法结果时,积极寻找法律专业人士,依法抗争,倒逼执法者提升法律素养。如此,法律所代表的正义方能显现,成为保护个人合法权利的护身符。

更多

热门关键词:招娣 姓名 许卫兵

  凡本网注明“来源:时评界”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作者和时评界共有,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时评界”。纸媒使用稿子,须告知本网站,由本网站提供作者联系方式,由纸媒支付稿酬。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XX(非时评界)”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作品内容、版权等存在问题,请在两周内同本网联系,联系方式:电话:15275837293 E-mail:spj@shipingjie.net QQ:1969838368
  时评界暂未实行稿件付费制。所有投稿的作者,本网均视为充分理解并接受此项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