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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宏:打击网络诽谤不能“心慈手软”

2021-03-09 06:46:56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在“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自媒体”的当下,自媒体为网民发声提供了全新渠道,每个网民都有机会从“旁观者”转变为“当事人”。总体上看,这不仅有助于下情上达,也有益于社会...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前不久,浙江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有了最新进展,因涉嫌诽谤,两名涉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全国人大代表、广东肇庆移动综合部总经理刘广河指出,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大规模普及,我国网络诽谤事件频发,但由于维权成本高,使得后续维权之路异常艰难。(法治日报3月8日)

  据报道,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唯美集团董事长黄建平关注的话题之一,也是关于“网络乱象”的监管和治理。

  在“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自媒体”的当下,自媒体为网民发声提供了全新渠道,每个网民都有机会从“旁观者”转变为“当事人”。总体上看,这不仅有助于下情上达,也有益于社会稳定。但是,必须引起高度警觉的是,确有小部分自媒体唯“流量”是瞻,盲目追求经济利益,罔顾社会效益,通过以偏概全、歪曲事实、炮制虚假信息等手法,炒作舆情,制造热点,博取网民眼球。虽然有关部门依法持续打击网络侮辱、网络诽谤等行为,着力保护受害主体,但实际效果不太理想。原因在于,由于侮辱、诽谤信息彻底删除存在困难,对受害主体负面社会影响难以完全消除,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受害主体维权成本相比网络施暴者违法成本较大。

  加强网络自媒体乱象治理,打击网络诽谤已迫在眉睫。据介绍,诽谤罪作为“告诉才处理”的罪名,只有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才属于公诉案件。尤其是网络诽谤案,很少被作为公诉案件处理。而自诉案件对于自诉人取证、举证责任有一定要求,不借助公权力的介入,自诉人所取证据往往很难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要有效打击网络诽谤行为,必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网络诽谤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强化对于网络诽谤行为的打击力度。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但目前网络环境已发生重大改变,社交平台流量与点击量激增,原有司法解释在行为特征、转发条数的立案标准等,均存在大量与社会不相适应的情况。在此背景下,必须设置新的规范准则,尤其是立案标准以及作为公诉案件处理的标准。

  打击网络诽谤,不能“心慈手软”。网络自媒体绝非法外之地。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加大对于网络诽谤行为的监督力度,增强网络监管的技术手段;明确网络运营平台的管理责任,加大实名制管理,设置平台对于配合公民维权取证的义务,加大对于管理不力甚至为了追求平台“流量”而放任、故意引导网络诽谤行为的惩处力度。要进一步强化对相关行为的立法,让网络诽谤法律救济落到实处。不仅如此,还须将网上网下两套社会规范都纳入法律调整范畴,同时提升网络监管技术手段。通过建立自媒体大数据库,加强自媒体账号监测和自媒体平台运营数据分析。借助大数据,完善内容推荐技术,精准拦截网络诽谤内容;明确地方网络监管部门在网络生态治理方面的管辖权限和必要行政处罚权,落实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和网络内容生产者许可、备案相关规定要求,为网络行政监管提供必要制度支撑;必须加强网络警察队伍建设,将网络诽谤监管纳入其日常工作职责中,对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的行为,一经举报应立即查证处理;必须建立黑名单制度,实行负面管控,限制其在互联网平台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必须明确网络平台、广告主体以及相应监督主管部门等各网络主体责任,给出更便捷高效的网络举报和维权途径;必须强化实名制管理;对于管理不力、甚至为了追求流量而放任、故意引导网络诽谤行为的平台要严加惩处。毋庸赘言,公民应自觉遵守网络空间行为规范,公民如遭受网络诽谤,必须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正当权益,让蓄意进行网络诽谤者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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