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倾听民意 为民发声 开化民智

我要投稿
您的位置:首页 > 百家争鸣 > 列表

丁家发:“高铁霸座被拘5日”纯属自作自受

2023-06-07 11:40:43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这名年过六旬男子为老不尊,在高铁上霸占他人座位,并不听劝阻拒绝让座,确实令人不齿。其行为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受到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纯属自作自受。笔者认为,就该...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6月5日晚,济南铁路公安处发布通报称,2023年6月5日10时许,乘坐G345次列车的旅客岳某某(男,64岁)霸占他人座位,不听从列车工作人员劝阻拒绝让座,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违法行为。铁路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岳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6月6日澎湃新闻)

  这名年过六旬男子为老不尊,在高铁上霸占他人座位,并不听劝阻拒绝让座,确实令人不齿。其行为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受到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纯属自作自受。笔者认为,就该对霸座行为零容忍,动真格严惩此类违法行为。

  近年来,在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上,厚脸皮的乘客多了起来,霸座现象时有发生。面对这种无耻行径引发的纠纷和争端,乘警或乘务员大多会苦口婆心地劝说霸座者,把霸占的座位让出来。然而,少数霸座者常常耍赖或撒泼,或倚老卖老,一副“死猪不拍开水烫”的蛮横态度,就是不肯让座。为了息事宁人,或担心事态进一步扩大,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一些乘警或乘务员也经常“和稀泥”,将被占座位的乘客调整到其他座位上,让无赖者的霸座行为最终得逞,且不会受到任何惩罚。这也是霸座现象屡屡上演的重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目前不少地方政府和部门,还将霸座等违法行为纳入征信惩戒的范畴,霸座行为将纳入失信“黑名单”,并采取一些社会惩戒措施,对失信的霸座者今后在乘坐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方面,进行一定的限制。

  近年来,各地对霸座等不文明乘车行为的整治力度持续加强,霸座者通常被处行政拘留,还被采取惩戒措施,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乘坐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尽管经过强力整治,霸座现象已得到有效遏制,但仍然有极少数乘客不惜以身试法,继续上演霸座的闹剧。这显然与现场执法力度不严,有很大的关系。

  笔者认为,本案例具有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霸座行为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损害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必须现场予以及时制止,拒不让座的可以强制带离现场,并零容忍根据情节大小,依法给予严厉的处罚,以维护公共交通秩序,坚决不给霸座者逃避惩罚的侥幸之机。这样,当霸座者的不法行径,一次次都无法得逞,还要受到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得不偿失。利弊权衡之下,便无人再敢霸占他人座位,霸座现象也就逐渐销声匿迹了。

更多

热门关键词:高铁 霸座 拘留 丁家发

  凡本网注明“来源:时评界”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作者和时评界共有,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时评界”。纸媒使用稿子,须告知本网站,由本网站提供作者联系方式,由纸媒支付稿酬。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XX(非时评界)”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作品内容、版权等存在问题,请在两周内同本网联系,联系方式:电话:15275837293 E-mail:spj@shipingjie.net QQ:1969838368
  时评界暂未实行稿件付费制。所有投稿的作者,本网均视为充分理解并接受此项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