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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突发疾病被辞获赔”是一堂法治课

2023-07-15 17:52:46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杨某不认可通知书的内容。便找公司人事部门“理论”。随后,对方以杨某影响正常办公为由报警。警察到场后,安慰杨某并告之,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并建议杨某通过...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来自北京平谷区农村的杨某于2022年4月1日入职北京某医院急救中心,从事担架工岗位,并被安排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几个月后,杨某在一次上夜班时突发心脏病。2022年9月1日,杨某收到劳务公司发来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写明:因杨某在试用期间未通过录用,予以辞退,要求杨某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工人日报7月14日)

  杨某不认可通知书的内容。便找公司人事部门“理论”。随后,对方以杨某影响正常办公为由报警。警察到场后,安慰杨某并告之,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并建议杨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于是,杨某便到顺义区总工会寻求帮助,值班律师刘佳媛对她遇到的问题给予耐心解答。杨某表示,入职前,自己明明通过了入职体检,身体健康、没有基础疾病,公司也并未告知其身体条件不适合从事抬担架的工作。此外,入职后,杨某也未接受过入职培训、签订员工手册等,甚至不清楚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经过详细沟通,刘律师了解到,涉事劳务公司不仅解除杨某的劳动关系是违法的,还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杨某的劳动报酬的情形。于是,刘律师根据其仲裁请求,指导杨某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并代其写了仲裁申请书。成功立案后,经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的审核,指派刘律师作为杨某的法律援助律师,免费为杨某提供法律援助。

  现实中,确有一些企业无视法律、无视员工的合法权益,动不动随便找个理由,或是将员工“调岗”,或是直接辞退员工。在这起案件中,涉事公司未出示有杨某签字的相关规章制度,杨某也并不知道自己违反了具体哪条规定。再者,涉事公司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而且,入职前没有明确告知杨某所从事的工作必须具备哪些身体条件。此外,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在入职前确实患有心脏病史的事实。事实明摆在那儿,可涉事公司却以杨某入职前隐瞒心脏病史,在试用期内以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既没有事实基础,也没有法律依据,其做法显然是违法行为。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杨某要求劳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是有法律依据的。最终,仲裁委采纳了刘律师的意见,获得各项赔偿共计3439.25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如果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抑或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还有,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只要有上述一种情形,用人单位便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这起案件中,用人单位既没能出示有劳动者签字的规章制度、也没有提交劳动者在入职前明确告知所从事工作须具备哪些身体条件、而且劳动者通过了入职体检”等核心问题,杨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了应有的赔偿,该案的“尘埃落定”极具法治意义,同时,对相关企业也是一次生动的教育和严厉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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