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金福:打击“买卖迷药”犯罪需要多方发力
作者:叶金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一闻就昏迷,一喝就失忆,服下后乖乖听话……近日记者卧底调查“迷药”产业链发现,电商平台上不少药贩子在隐蔽出售各类与侵害女性相关的“迷药”,有些伪装成香烟糖果饮料,卖家还给买家详细讲解下药后如何收拾现场脱罪,这些网上叫卖的“迷药”多是精神类药物,健康人服后,轻则头晕、头疼、嗜睡,重则语言模糊、精神错乱甚至中毒身亡!(3月14日《都市快报》)
众所周知,“迷药”是一种禁药,因而,售卖迷药就应列入打击范畴。据了解,网上售卖的迷药,多是GHB(γ-羟基丁酸)类药物。该类药物成分复杂、变种繁多,常见的有三唑仑、氯硝西泮、氟硝西泮等,其中三唑仑是一类精神管制药物,属于刑法规定的毒品范畴;氯硝西泮、氟硝西泮则属于二类精神管制药品,是严格管控的处方药。可见,售卖也好,购买也罢,“买卖迷药”都是一种犯罪行为。
而一些人之所以热衷于购买迷药,其目的无非就是想通过迷药实施猥亵、强奸、抢劫等犯罪。有的在娱乐场所给女性下迷药,然后对女性实施猥亵、强奸;有的对他人钱物觊觎已久,便通过下迷药达到抢劫的目的;更有甚者,有的通过下迷药,实施杀人目的,等等。可以说,打击“买卖迷药”犯罪已是势在必行。
因此,笔者以为,打击“买卖迷药”犯罪还需“多方发力”。首先,监管要“发力”。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药品生产企业的严监管、严督查,绝不允许生产企业违规生产各种迷药。一经发现,就应通过“高额罚单”“从业禁止”“追究刑责”等多种处罚机制,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其次,法律要“发力”。相关执法部门对“买卖迷药”犯罪行为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既要对售卖的商家进行严惩重处,又要对购买者进行严肃查处。其三,平台要“发力”。电商网络平台要积极承担起严把关的职责,严把审核关、准入关,绝不能让不法商家混入平台“买卖迷药”,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同时,青少年、女性同胞在陌生场合尤其是娱乐场所,面对陌生人要提高警惕,多长一个心眼,不要轻易食用对方的烟、酒、饮料等,以防被下迷药,而成为受害者。
当然,相关部门也应加大新型毒品的宣传和普法,让更多的人知晓“买卖迷药”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不妨通过身边的典型案例,以案解法,以案警示,让更多的人自觉远离各种迷药犯罪。
凡本网注明“来源:时评界”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作者和时评界共有,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时评界”。纸媒使用稿子,须告知本网站,由本网站提供作者联系方式,由纸媒支付稿酬。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XX(非时评界)”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作品内容、版权等存在问题,请在两周内同本网联系,联系方式:电话:15275837293 E-mail:spj@shipingjie.net QQ:1969838368
时评界暂未实行稿件付费制。所有投稿的作者,本网均视为充分理解并接受此项声明。
·高连奎:一战国际秩序大博弈 (2014-03-19)
·前三十年看王石柳传志 后三十年看李河君李书福 (2014-01-07)
·高连奎:亚当斯密对中国的批判不靠谱 (2013-12-23)
·“不能让金钱主导一切”——桑德尔旋风的中国意义 (2013-12-14)
·自发秩序,还是社会契约? (2013-12-03)
廖卫芳:别被“抽奖式”虚假营销收割“智商税
周志宏:食品标签里的“坑”该由谁来填
童其君:短斤少两压要加强计量监管
鲍安之:对照“民生账单”,落实“幸福清单”
丁家发:“谢绝自带酒水”属于霸王条款
张天放:“3·15” 党员干部也要打假
张政:选拔任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
“妈妈目送我上班”火了,展示人间美好当然火
殷建光:宿管妈妈事迹折射出一滴水的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