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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发:超龄劳动者不该是“打黑工”

2022-10-14 11:08:08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在劳动力市场上,超龄劳动者因没有年龄和身体上的优势,往往处于弱势的一方,他们主要集中在餐饮、保安、清洁等劳动密集型的服务行业,而且大部分来自低收入家庭。在用工成本不断...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在不少超龄劳动者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成为争议的焦点。前不久,63岁的田新建向法院提出与公司认定劳动关系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一审二审的裁判理由均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干的是一样的工作,只因超过退休年龄,就不能认定劳动关系,享受的待遇相差如此悬殊,是否合理?(10月13日《工人日报》)

  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年轻力壮的劳动力逐年减少,用工成本增加,一些用人单位开始使用低廉的超龄劳动者。然而,超龄劳动者由于不受现行《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规保护,合法的劳动权益经常被侵害,遭遇讨薪难、维权难、工伤认定难等问题。笔者认为,在老龄化社会大背景下,超龄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用工荒”,他们不该是毫无劳动保障的“打黑工”,亟待从国家层面统一规范,与时俱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好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力市场上,超龄劳动者因没有年龄和身体上的优势,往往处于弱势的一方,他们主要集中在餐饮、保安、清洁等劳动密集型的服务行业,而且大部分来自低收入家庭。在用工成本不断增高、各地不时出现“用工荒”的情况下,超龄劳动者群体缓解了部分用人单位的招工压力。按理说,用人单位使用超龄劳动者降低用工成本时,应当善待他们,保障好其合法权益。然而,现实情况令人堪忧,一些用人单位对超龄劳动者毫不珍惜,弃之如敝屣,拖欠、克扣工资等侵犯劳动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工作中出现伤亡也无法认定工伤,由于没有劳动法规予以保护,超龄劳动者维权非常困难。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则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即使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也要终止。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不再签劳动合同。可见,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到底是何种法律关系,法律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处在一个模糊地带。这样一来,超龄劳动者就等同于“打黑工”,他们游离于劳动法规的保护之外。

  根据规定,超龄劳动者无法办理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一旦因工伤亡将无法认定工伤。而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侵犯超龄劳动者的利益,也不会受到任何惩罚和制裁。这种情况,对超龄劳动者来说,显然不合情、不合理,容易引发劳动纠纷,因工伤亡也无法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和待遇,将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未来的超龄劳动者将越来越多,超龄劳动者缓解“用工荒”,为社会发挥余热,不该成为“打黑工”一族,必须保护好他们的劳动权益。

  笔者认为,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亟待从国家层面对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进行统一规范,与时俱进将超龄劳动者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之内。比如,确定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雇佣关系、建立劳动关系,要求签订用工协议,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参考国家工伤赔付的标准,要求用工单位为超龄劳动者购买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而填补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的“盲区”。这样,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因工伤亡也可以获得相应赔偿;发生劳动纠纷则可以依据用工协议来解决争端,避免扯皮、久拖不决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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