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掳走宠物鸭被行拘”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它是一只白白胖胖、可可爱爱的宠物鸭,是上海一家店主刘女士,两年前花5000块钱买下来的柯尔鸭。事发那天,涉事的宠物柯尔鸭正在自家花园散步,突然被嫌疑人王某掳走,差点成了“老鸭煲”。所幸警方及时破案,救下了锅边的这只可爱鸭子,保住了“鸭命”。目前,王某因盗窃已被上海松江警方依法行政拘留。(5月4日澎湃新闻)
一般而言,普通的鸭子,一只也就几十元钱。然而,涉案的是宠物鸭,并不是普通家禽。嫌疑人王某将价值5000元的宠物鸭掳走,欲做“老鸭煲”大快朵颐,最终被抓获处以行政拘留,为自己“嘴馋”付出了大的代价。上海这起特殊盗窃案件,具有警示教育意义,警示他人财物莫要贪,“顺手牵羊”要不得,否则,构成违法遭处罚,将得不偿失。
这起案件中,刘女士系上海某园区内一家店铺的店主,平日将宠物鸭放在店门外的小花园中,当日16时正打算与宠物鸭逗趣时,发现鸭子不翼而飞。原来,当日14时许,嫌疑人王某送货时路过刘女士店铺门口,发现这只正在悠闲散步的鸭子,于是趁没人注意,一把抱进自己的面包车扬长而去。回到家后,王某想做一道“老鸭煲”来当晚餐。不料,还没等鸭子下锅,民警就很快将其抓获,并成功“解救”了这只幸运的宠物鸭。
嫌疑人王某一时“嘴馋”,将他人饲养的宠物鸭掳走,“老鸭煲”未吃到嘴,却落得个被行拘的下场。无疑,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其受到惩罚属于咎由自取,如果盗窃宠物的价值过大,还将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宠物鸭被宰杀了,还要赔偿他人宠物养育费、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
这起特殊案件,给公众上了一课,具有一定的警示教育意义。现实生活中,饲养宠物小动物的市民越来越多,一些看似是普通的小动物,特别是名贵的猫狗,价值却非常昂贵,动辄几千元上万元,如果“顺手牵羊”掳走,把它们当做普通小动物随意处置,或宰杀食用之,或棍棒打杀取乐之,那么,很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将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此外,还侵犯小动物主人的财产权,依法需赔偿其主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将为自己的“顺手牵羊”买单,付出较大的代价。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出门在外,不义之财不可取,“顺手牵羊”要不得。遇到他人疏于看管或遗失的宠物等小动物,正确的做法,应当予以暂时看管,等待其主人回来时再交还,或者交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如果是无主或流浪的小动物,也不要做出肆意虐待、打杀等违法行为。总之,爱护小动物,莫侵占他人财物,才是利人利己的文明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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