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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鸿:警察经商事小,一旦效仿事大

2016-11-11 11:51:47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毋庸置疑,我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经营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看此新闻,不得不深思,作...

   作者:张天鸿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有知情者向华商报反映,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太平庄治安检查站民警刘某参与企业经营,“身为民警怎能知法犯法?”随后,华商报记者联系了渭滨分局太平庄治安检查站,该检查站民警和负责人均承认,刘某确为该站正式民警。(11月11日 华商报)

  毋庸置疑,我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经营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看此新闻,不得不深思,作为一个懂法者,一个执法者,却知法犯法,这确实不该。固然,警察经商事小,一旦后来者继续效仿,事就大了,必须予以坚决阻断。

  现实中,公务员经商的例子已屡见不鲜,但却屡禁不止,之前新闻也曾报道过,江苏的一名公务员干部因欠下了数百万元债务而被爆出“失踪”,有的公务员也因为高息集资纠纷被法院判令还钱,不得已,工作卡每月固定划款还债,并被限制消费,成了名副其实的“老赖”。多数情况下,公务员经商,其往往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而存在,而是作为一个群体而存在,作为一个利益链而存在,寄托权利于亲戚朋友,以隐名股东的形式参与市场经营性活动,于权弄钱的大量司法审判案例屡见不鲜。不得不面对的是,公务员经商,怕的就是“于权弄钱”。这就是为什么要对公务员从事盈利性活动明令禁止,三令五申。

  诚然,公务员工资确实不如人意,基本只能维持正常生活水平,但一旦遇上个亲戚朋友的“婚丧嫁娶“,也就变成了名副其实的“月光族”,甚至是“负翁”。 且随着国家反腐力度的加大,越来越多的贪污腐败事件在萌芽阶段也被“扼杀”。此时,公务员在外面“偷偷”从事兼职或盈利性的活动,也许就能理解了。

  但纵有千万理由,“法无禁止即自由“,这是公民应该遵守法治的基本原则。在当前法律明确规定公务员不能从事盈利性活动的情况下,就应该不能违法所为,经商事小,效仿事大,警察经商理由也不能作为免责的借口,应该给公众一个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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