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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岩:基层换届要警惕“贿选”

2016-11-12 07:37:00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村官”虽小,手中权力的“含金量”可不低,为了获取这顶“官帽”,请客、送礼、送钱甚至进行人身威胁,都成了理所当然的事。村民面对贿选,大多敢怒不敢...

  作者:谢岩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所谓贿选,是指在农村“两委”换届直选过程中,竞选人通过馈赠实物、赠送金钱、请客吃饭、利益许诺等形式贿赂选民,拉拢选票,以期获得选举成功的行为。贿选之所以存在市场,选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民主意识不强,对于贿选危害性认识不足等是其主观原因,随着贿选之风的蔓延,对基层民主正常发展产生了严重干扰。要保证换届选举风清气正,顺利进行,就必须要用铁的纪律来规范、约束村官手中的权利,还要依靠村民代表及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监督工作。

  村官”虽小,手中权力的“含金量”可不低,为了获取这顶“官帽”,请客、送礼、送钱甚至进行人身威胁,都成了理所当然的事。村民面对贿选,大多敢怒不敢言,或者没有意识到贿选的危害。因此,在选举前,我们应当帮助村民筑起思想防线,教育其珍惜手中的权力,帮助村民认识贿选者的动机,要使村民认识到贿选者的动机大多数都是出于经济动因,即对当选后丰厚的非法利益的追求,那些依靠贿选当选者只可能把赢得的公共权力用来进行权钱交易,中饱私囊,而不可能用于为村集体、村民服务上来。

  贿选的出现是由于现有体制对农村干部权力的规范和约束上存在的死角,为其当选后留下了巨大“权力寻租”空间,是贿选之所以发生的根本原因。要从根本上刹住贿选不正之风,治本之策在于规范村干部的权力,压缩权力寻租空间。还要强化对村干部的监督制约。保障村民在民主监督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将党员小组长、村民小组长在村日常工作中的监督权落到实处,以“权利监督权力”,用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来制约村干部的决策权和其它公共权力。

  贿选现象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的出现和蔓延,客观方面由于基层民主制度不够完善、对村干部的监督存在缺位,主观原因由于部分群众素质不高,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在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以及“有法不依”,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有必要通过夯实法治基础来治理“村官”贿选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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