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金福:“朋友圈辱骂交警被拘”是一堂警示课
作者:叶金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日前,货车载货高度超过规定被交警处罚的广西南宁市横州一司机农某因不满交通违法处罚,在微信朋友圈泄愤,公然辱骂正在执勤的交警,结果给自己换来了10天的行政拘留。(5月21日《南宁晚报》)
据报道,5月16日上午,南宁市横州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横州镇中山南路开展道路交通违法整治行动。执法中,农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被民警拦下检查。民警检查发现,农某的车上码放着大量货物,仅仅用数根橡皮绑带固定,车辆行驶时货物摇摇晃晃很是危险。农某因货车的载货高度超过规定,当场被执勤交警依法处以记1分,并罚款150元的处罚。在被交警处罚后,农某心生不满,用其手机拍摄正在执勤的交警,将视频发到微信朋友圈,配发辱骂性语言,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最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农某因公然侮辱他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
仅仅因为对交通违法扣分罚款不满,农某就公然在朋友圈里辱骂交警,这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可见,农某既“被行拘”又“被罚款”,完全是罚当其责,罚当其罪,是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
同时,这起在朋友圈辱骂交警事件,也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可以说,“朋友圈辱骂交警被拘”是一堂生动的警示教育课。
按说,如果对交通违法处罚不满意,完全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和渠道表达诉求。相反,动辄利用朋友圈恶意辱骂公安民警,这显然不是表达诉求的正确方式。再说,公安民警的执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对威胁、侮辱民警,阻碍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严惩不贷。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笔者衷心希望通过“朋友圈辱骂交警被拘”这一典型案例,能警示更多的人学会通过正当的途径和渠道表达诉求,切莫动辄利用互联网恶意辱骂他人,否则,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如此,后悔可就晚矣。
凡本网注明“来源:时评界”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作者和时评界共有,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时评界”。纸媒使用稿子,须告知本网站,由本网站提供作者联系方式,由纸媒支付稿酬。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XX(非时评界)”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作品内容、版权等存在问题,请在两周内同本网联系,联系方式:电话:15275837293 E-mail:spj@shipingjie.net QQ:1969838368
时评界暂未实行稿件付费制。所有投稿的作者,本网均视为充分理解并接受此项声明。
·高连奎:一战国际秩序大博弈 (2014-03-19)
·前三十年看王石柳传志 后三十年看李河君李书福 (2014-01-07)
·高连奎:亚当斯密对中国的批判不靠谱 (2013-12-23)
·“不能让金钱主导一切”——桑德尔旋风的中国意义 (2013-12-14)
·自发秩序,还是社会契约? (2013-12-03)
尚凡:做饭遛狗拖地,对“全职女儿”不妨多宽
李蓬国:男子求爱不成要回“520红包”该支持
周志宏:彩礼“限高” 为爱“减负”
袁文良:让无人机配送飞稳致远
周芳元:推动流量向善,关键在于守住人性
许卫兵:“为爱加班”坚持公众利益至上
周芳元:从心出发,共赴山东旅游盛宴
郭喜林:博物馆赋能美好生活是正能量
维扬书生:“扶不扶”何以成为世纪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