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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喜林: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

2019-08-06 22:08:44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众所周知,手机微信仅仅是为公众提供了更加快捷的通讯服务,以及让公民在遵纪守法前提下拥有了更多言论自由的话语权。但是,这种言论自由必须自觉受制于国家法律法规约束,绝不允...
  作者:郭喜林  稿源:时评界  编辑:时小川
  据人民网8月6日报道,近日,重庆男子皮某擅自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柳某照片,称柳某“破坏别人家庭就该夹起尾巴做人”“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到头来当小三,真是给你祖宗十八代都蒙羞!”。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皮某删除朋友圈中的不当言论,赔偿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时在朋友圈发表道歉声明。
  众所周知,手机微信仅仅是为公众提供了更加快捷的通讯服务,以及让公民在遵纪守法前提下拥有了更多言论自由的话语权。但是,这种言论自由必须自觉受制于国家法律法规约束,绝不允许把言论自由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世界上任何国家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只有在法律方面弄清楚言论自由的法治属性,才能正确表达和依法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如果超越了法律法规的底线,其言论自由就必然会受到依法制裁。
  同时,公民的人格尊严是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任何人不准对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实施侵犯。但是,有些人就是要我行我素,在手机微信朋友圈未经他人许可就发布了他人的照片,并进行辱骂。应该说,这样的违法行为不仅仅是重庆男子皮某受到依法问责的这一例,而是因为受害者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治意识不强。所以,某些利用手机微信朋友圈辱骂他人的行为未受到依法追究,并不等于他们的行为是合法的。
  正如网友史洪举先生所言:“网络有底线,发朋友圈骂人也会惹官司。”而且,正如古人所曰:“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人与人之间交往难免发生意见分歧和各种矛盾,但只要不属于敌我之间的矛盾,仅仅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就不允许采取违法行为对他人的人格尊严实施侵害。只有从每一件小事做起,让自己遵纪守法,依法依规解决矛盾和冲突,才是正确的选择,才能不让自己触犯法律法规,才不会被他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发生意见分歧和矛盾冲突是难免的,正常的。但是,绝不允许恶意伤人。每个公民的人格尊严,是受国家《宪法》、《刑法》和《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的。如果不学法、不懂法,就会让自己为所欲为,就会让自己触犯法律法规,并受到责任追究。不要以为辱骂他人是小事,人家就不会依法维权;不要以为拥有了手机微信话语权,就可以目无法纪,把言论自由的权利无限放大。
  应该说,自从有了手机微信,人人都是新闻记者和新闻主播。但是,我们必须给这些“新闻记者”和“新闻主播”加上引号。也就是说,他们不是合法的新闻记者和新闻主播,没有接受过职业培训,不懂政治规矩。所以,使用手机微信朋友圈发表个人言论,既要自由,又要小心谨慎,绝不能让自己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绝不能让自己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而且,必须明白,一旦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自己的人格尊严也保不住;而且,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损害不是别人造成的,是自己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怨不得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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