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婧蓝:“签饮酒免责协议”是个馊主意

2019-09-24 08:44:24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弄一桌子好酒好菜招待亲朋好友也是他们表达情意的方式,但是如今他们却有些害怕,因为在“无酒不成席”的传统思维下,酒却成为一种“致命伤害”,因喝酒“倒...
  作者:婧蓝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一封“承诺书”在网上引起热议,签署这份“承诺书”的是20余名七旬老人。原来,他们组织同学聚会,担心有人酒后出现意外,大家主动签订《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表态称参加聚会将量力而行,如果出现意外与他人无关。此次聚会参与者严先生介绍,他们一共来了22名同学,签订承诺书后有一个很大转变,没有人劝酒了。但律师对此表示,此份《活动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虽然合法有效,但是参与者的法定义务并不能因此免除,不能成为同学聚会相关主体的免责文书。(9月23日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弄一桌子好酒好菜招待亲朋好友也是他们表达情意的方式,但是如今他们却有些害怕,因为在“无酒不成席”的传统思维下,酒却成为一种“致命伤害”,因喝酒“倒下”而同桌人遭殃的新闻也屡见不见,因此,对于酒大家也是有些忌惮,为了规避责任,也就出现了“饮酒免责协议”这一招。
  从这个新闻中不难看出,七旬老人聚会非常不易,但是年龄已经很大,组织者为了害怕好心办坏事,大家主动签订《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表态称参加聚会将量力而行,如果出现意外与他人无关。这显然让这位组织者的压力一下减小了,但是这样的“饮酒免责协议”其实很鸡肋,甚至可以说是一个馊主意。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此,即便签订了“饮酒免责协议”,但是在聚会后同桌遭受伤害或者死亡,这一份协议仍然不能免除参与者的法定义务。
  从情感而言,“饮酒免责协议”的出发点是好的,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更好地提醒大家根据自己的身体量力而行,但是在很多时候却是被曲解的,认为有一纸协议在,即便出事也没事,在这样的心态之下,反而会敞开肚皮喝,反而造成过度喝酒,甚至出现不可逆转的后果。
  不管是从法律还是从情感而言,签订“饮酒免责协议”都不能真正地免去他们该承担的法律责任,那这样的协议就只是一种摆设,只是给予参与者的一种自我安慰,与其如此还不如提倡聚会不饮酒,以茶水或者饮料代替,才是真正的“君子之交淡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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