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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宏:“闻病色变” 是病 得治

2023-06-24 17:40:49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近来,一些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在求职时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有专业人士指出,这一行为构成就业歧视,有此遭遇的劳动者可向劳动部门投诉。...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前不久,即将硕士毕业的任文华经过重重考核,收到了某房地产公司会计岗位的录用通知。原以为签了就业协议,工作就有了着落,但没想到因为一项体检,她与这份工作失之交臂。体检结果显示,肝功能正常,但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经溯源,她得知自身病毒由母婴传播而来。“刚知道时有点蒙,也担心因此丢了这份工作。”果不其然,负责招聘的工作人员告诉她:“这种情况是确定不会录用的。”可任文华查询发现,就她所应聘的岗位,用人单位无权要求求职者检查乙肝五项。(工人日报6月19日)

  近来,一些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在求职时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有专业人士指出,这一行为构成就业歧视,有此遭遇的劳动者可向劳动部门投诉。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就业促进法,除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限制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然而,调查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在求职时被拒之门外的情况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

  据有关专家介绍,乙肝病毒感染分为肝炎活动期和病毒携带者两种状态,前者处于发病期,常有肝功能异常,应及时干预治疗,治疗后可恢复正常工作和生活;后者说明肝脏功能基本正常,病情相对稳定,能正常工作和生活。日常生活工作、一同进餐时,是不会传播乙肝病毒的。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而早在2010年,人社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明确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五项检查,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尽管是这样,可当任文华将相关规定告知该地产公司时,工作人员却回复称,“公司有食堂,怕影响其他人。”任文华表示可以带饭,不去食堂吃饭,依然被工作人员拒绝,“同事间也会分享食物,别人会介意。”无奈,任文华只得放弃入职。值得关注的是,现实中,不只是乙肝,肺结核、艾滋病等患者也经常遭遇就业歧视问题。

  就业促进法规定,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明确,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一些企业之所以知法犯法,与社会对传染病的认知度有关,很多用人单位和企业负责人“闻病色变”,对常见传染病缺乏正确科学的理解,盲目恐惧。

  “闻病色变” 是病,得治。一方面,要扩充就业促进法中的反歧视条款,并完善劳动法中有关解雇与合同履行方面的内容,明确反歧视规定,提升反歧视救济水平;一方面要加大科普宣传,引导人们科学正确认识传染病相关知识;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体检时检出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或辞退劳动者,这是一种就业歧视,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可就此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主张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包括应聘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检查费、住宿费等,以及因被录用的合理预期而产生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还可要求用人单位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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