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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宏:如此“搭便车”是侵权行为

2023-07-20 14:31:38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知名儿童智能手表公司自2015年7月21日以来先后获准注册多枚商标,经过不断推陈出新,公司品牌逐渐成为儿童电话手表领域的龙头品牌。戴某黎作为主营智能手表的...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国内某知名儿童智能手表公司商标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人民日报 7月20日)

  近年来,儿童智能手表因功能多样、使用方便,广受家长和儿童喜欢。一些不法商家便借此动起了歪脑筋,“傍名牌、搭便车”,生产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的儿童手表,以谋取不法利益。2022年,国内某知名儿童智能手表公司发现,戴某黎开网店销售儿童智能手表,在网页多处标注的商标名称仅仅在公司品牌名称前加了3个字。该公司认为,戴某黎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于是,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戴某黎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以及维权开支11588元。然而,戴某黎却辩称,他仅仅是在网页上使用了商标,并没有在商品及包装上使用商标,而且,被诉侵权的产品与原告公司的电话手表的售价、做工及功能不同,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事实果真如此么?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知名儿童智能手表公司自2015年7月21日以来先后获准注册多枚商标,经过不断推陈出新,公司品牌逐渐成为儿童电话手表领域的龙头品牌。戴某黎作为主营智能手表的商家,理应知晓原告品牌在先注册以及其知名度。在原告公司商标前加3个字,而且在尚未获准注册时便进行使用,具有明显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这种侵权行为漠视他人合法权利,攀附他人商誉明显,不正当攫取在先权利人所积累的商誉,构成商标侵权是“铁定”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在先商标权人在发现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时,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应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如果错过了异议期,也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无效宣告,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如此傍名牌、搭便车,是一种侵权行为,必须依法处罚。经营主体在后申请和使用商标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在先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应主动避让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胡乱、任性“傍名牌、搭便车”,是要付出相应代价的。

  在此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注意辨别真假,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同时,要仔细查看商品标签和包装,确认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是否齐全;在结账时索要购物小票,以便出现问题时为自己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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