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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发:隐形就业性别歧视何时休

2023-06-06 09:52:06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长期以来,女性就业歧视一直是我国的一个大问题。近年来,就业性别歧视由明转暗,招聘信息中不会公开表示只招男性,而岗位的要求和条件,却表明男性比较适合。这种隐形就业性别歧...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不久前,即将硕士毕业的张岚岚在招聘平台上,向沈阳一家互联网企业销售岗位投递简历后,收到婉拒的回信:“温馨提示,该岗位工作强度大且需要临时加班、出差,较适合男性。”记者采访发现,很多用人单位不会公开表示只招男性,而是转为隐晦地暗示女性入职、工作、晋升过程中的困难,甚至打听婚育状况,使得就业性别歧视由明转暗。(6月5日《工人日报》)

  长期以来,女性就业歧视一直是我国的一个大问题。近年来,就业性别歧视由明转暗,招聘信息中不会公开表示只招男性,而岗位的要求和条件,却表明男性比较适合。这种隐形就业性别歧视,尽管侵犯了女性的平等就业权,但由于界定困难,维权也是举步维艰。笔者认为,遏制隐形就业性别歧视刻不容缓,必须采取措施维护女性的平等就业权。

  随着反就业歧视力度的不断强化,以及求职者权利意识的增强,一度在职场上流行的各种显性就业性别歧视逐渐减少。然而,面对明目张胆实施性别就业歧视面临的法律责任,不少用人单位转而以更隐秘的方式,对女性求职者设置各种隐形就业性别歧视门槛,进一步加剧了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的蔓延。比如,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启事和招用环节“中规中矩”,虽没有限定性别限制,却在面试等过程隐蔽地“考察”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并以此作为其能否被录用的重要因素。而这种隐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难以界定,也让劳动监察等部门束手无策。由于没有充足的证据,或担心维权成本高,不少女性在遭遇性别隐形就业歧视后,大多会选择忍气吞声放弃维权。以上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此类隐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我国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更是归结了5类易发生的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并加以禁止,包括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能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等。可见,不少用人单位任性而为,故意对女性设置隐形歧视的门槛,已踩踏了法律“红线”,严重侵犯了女性的合法权益。针对此类违法行为,不能让用人单位为所欲为,遏制隐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事实上,用人单位对女性就业歧视,不愿意愿聘用女性员工,主要是为了降低女职工生育所增加的用工成本。用人单位的难处,靠加大惩罚力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或许,用人单位会采取更加隐蔽的方式,继续进行性别歧视行为。因此,减轻用人单位聘用女性员工的负担,才是治标治本。一方面,对严格落实女性平等就业权的企业加以奖励,或给予税收优惠、房屋租赁等方面政策倾斜,提高企业招用女职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建立合理的生育成本分担机制,政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保障生育公共服务供给的主体责任,通过财税补助政策、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等渠道,适当分担用人单位承担的生育成本。这样,为女性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和环境,用人单位也减轻了用工成本,何苦再去隐形就业性别歧视呢?

  隐形就业性别歧视何时休?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不能靠用人单位行动自觉。全社会应高度重视、多措并举,切实解决好女职工生育成本分摊等问题,不仅让用人单位没有后顾之忧,也提升了女性就业竞争力,就业性别歧视自然而然也就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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