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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发:小区公共收益须消除监管上灰色地带

2020-08-19 09:20:07 www.chinaqi.net 来源: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现实生活中,很多业主不知道小区公共收益的钱到哪里去了,这笔钱常常被物业公司擅自使用和处置了。殊不知,物业公司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广大业主的合法利益。笔者认为,小区公共...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公共收益是业主的钱,自己的钱自己怎么还说了不算呢?”沈阳市于洪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吴佳说。记者采访发现,现实中,常常出现公共收益被物业公司擅自使用,业主委员会追讨到手却面临监管难、不会花等尴尬状况。物业账面上清楚,用起来“糊涂”。(8月18日《工人日报》)
  现实生活中,很多业主不知道小区公共收益的钱到哪里去了,这笔钱常常被物业公司擅自使用和处置了。殊不知,物业公司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广大业主的合法利益。笔者认为,小区公共收益不该成为一笔“糊涂账”,这笔钱该怎么花?当由业主说了算。政府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加以监管,真正让业主当家做主,花好这笔钱。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小区内的配套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地下人防设施、电梯等等,都属于业主共有。而《民法典》则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可见,小区利用公共场所出租、广告位收取广告费、设置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等公共收益,除去合理的成本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收益。
  然而,一些物业公司却无视业主的利益,把配套会所对外出租;绿地和地下人防设施改为停车位,收取停车费;在电梯内、墙体上设置广告位收取广告费等等公共收益,统统当作物业公司自己的经济收入,甚至作为“小金库”,想怎么样用就怎么用,或中饱私囊,最终成为一笔“糊涂账”,而广大业主根本就不知情。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据此,小区公共收益依法应当由业主参与管理和处置,物业公司擅自使用公共收益,明显侵犯了广大业主的合法利益。
  小区公共收益如何不再成“糊涂账”,须消除监管上的“灰色地带”,政府有关部门应肩负起职责,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来保障业主利益。比如,敦促物业公司开设公共收益专门账号,实行专款专用,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动用,必须由参与管理的业主委员会依法依规作出处置决定后,物业才能协助使用这笔收益,并使账面收支清清楚楚,让这笔收益怎么花,真正由业主自己说了算。对物业公司弄虚作假、擅自使用甚至侵吞公共收益等不法行为,予以行政和经济上严厉制裁,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则“亮红牌”吊销物业资质。如此,物业公司才会规规矩矩地管理和使用好小区公共收益,不敢越“雷池一步”。
  或许,物业公司没有公共收益自主支配权利,其利用小区公共场所和设施合理“创收”的动力和积极性将受影响。对此,业主委员会可以研究考虑给予物业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或奖励,从而提高物业公司“创收”的积极性。这样,既能给物业带来一笔可观收益,又能为广大业主谋取福利,可谓双赢之举,何乐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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