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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喜林:孕妇被逼辞职,必须依法问责

2016-07-28 11:40:34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众所周知,孕妇是孕育生命最可爱的母亲;众所周知,我们每个人都来自于母亲的十月怀胎。因此,对于每一个孕育生命的母亲都值得大家尊重;因此,每一...

  作者:郭喜林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怀孕7个月,成都准妈妈王梅(化名)却接到公司的通知——本来在成都市成华区西林路上班的她,被调到37公里外的金堂厂区,15分钟上班路变成3小时。王梅表达不愿变更上班地点的意愿后,她的办公室和宿舍钥匙被收走,公司打卡机里的指纹记录也被删。在多日的协商后,王梅夫妇无奈和公司达成了协议:产假期间不发工资、社保费用自缴、产假休完离职。(四川在线7月27日)

  众所周知,孕妇是孕育生命最可爱的母亲;众所周知,我们每个人都来自于母亲的十月怀胎。因此,对于每一个孕育生命的母亲都值得大家尊重;因此,每一个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必须带头依法善待孕妇;因此,那些民营企业家千万不要说自己没有这样的责任与义务。所以,我们对于成都市“荣兴包装”公司逼辞7个月孕妇的不道德和违法行为,表示极大愤慨;所以,四川省和成都市总工会正在联手依法为怀孕7个月的王梅维权。只有依法对违法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实施严厉惩罚,才能让企业法人代表真正认识到自己是不是违法;只有通过法律责任追究,才能让企业法人代表从思想上敬畏法律权威与尊严。如果企业法人代表不遵纪守法,一方面要依法严惩,另一方面要依法将该企业列入不讲诚信黑名单,并依法根据企业法人代表的悔过态度,请求工商管理机关依法对违法企业实施取缔。

  对于这个非常敏感的问题,究竟是成都市“荣兴包装”公司法人代表骨子里仇恨孕妇,还是公司法人代表重用心腹之后,那些心腹自作主张要想方设法给老板省钱?应该说,这是两个完全不同性质的问题,我们绝不会随意冤枉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但是,也绝不能放过任何一个不遵纪守法的企业法人代表。而且,要对该企业主管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孕妇享有的权益,《劳动法》第29条和《劳动合同法》第42条明文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准解除合同。而且,《计划生育法》第26条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而且,《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既然法律已经做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法人代表和人力资源等部门的管理人员就不能违背法律。而且,企业法人代表必须敬畏法律规定,决不允许违背法律强迫孕妇辞职。那么,违法者就得付出应有的法律惩罚代价,任何企业的法人代表和企业管理人员,都不能把自己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更不能为所欲为,公然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王梅本人,还是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且,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对违法者绝不容忍;而且,人民法院对于用人单位拒不执行法律判决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强制其执行。对于对抗法律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严惩不贷,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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