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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宏:“未标明生产日期被判惩罚性赔偿”不冤

2023-10-12 10:48:28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近年来,商家在商品包装尤其是食品包装上玩花样,要么不标注生产日期、要么标注的生产日期模糊难辨、要么与消费者“躲猫猫”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涉事商家尽管已被依法处罚,但就...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彭某某在某电子商务公司开设的网络商铺购买了4份“某某压力瘦身糖果”,共计支付货款1475.60元。彭某某收到上述货物并食用部分后发现,商品包装盒上注明保质期24个月,但是没有相关生产日期的喷码标识。彭某某上网也没有查询到生产商相关信息。彭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电子商务公司退还货款1475.60元并支付货款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日报 10月12日)

  近年来,商家在商品包装尤其是食品包装上玩花样,要么不标注生产日期、要么标注的生产日期模糊难辨、要么与消费者“躲猫猫”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涉事商家尽管已被依法处罚,但就是不长记性、不吸取教训,依旧我行我素、屡教不改。

  在上述案件中,某电子商务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在电商平台上销售无生产日期标识、虚构生产厂家的“某某压力瘦身糖果”,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被依法判决退还彭某货款1475.60元,并支付货款金额十倍的赔偿金14756元。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被判支付货款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冤吗?一点也不冤。

  现实中,网购的食品确实潜藏一定风险。比如,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上缺少生产日期信息,消费者无法对食品安全作出判断,存在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

  对此,必须多方合力,严加整治。生产企业必须严格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线上线下销售部门必须守法经营,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拒之门外;监管部门须尽职尽责,严格监管,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要严厉查处、严惩不贷;消费者网购食品时,更要提高安全意识和辨识能力,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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