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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骑车摔死3名同饮者担责的警示

2022-08-17 21:07:32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共同饮酒人相互之间负有合理安全注意义务”这是此次事件关键的司法解释。法律规定共同饮酒人之间有安全注意义务,是因为只要共同饮酒人履行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就可能...

  作者:游德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时小川

  前些日子,刘某朋友费某相约一起吃晚饭,喜欢人多热闹的刘某就叫上了戴某,并让戴某再叫上陈某。后来,醉酒的陈某驾驶电动车回家,途中发生意外摔倒,因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两日后死亡。陈某家人起诉法院要求赔偿。最终,法院判决戴某、刘某各赔偿损失4万余元,费某赔偿3万余元。一审判决后,3名被告提起上诉,经无锡中院审理,依法维持原判。(8月17日中国新闻网)

  “共同饮酒人相互之间负有合理安全注意义务”这是此次事件关键的司法解释。法律规定共同饮酒人之间有安全注意义务,是因为只要共同饮酒人履行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就可能会避免或降低侵害风险的发生。在共同饮酒时发现共饮人出现酗酒、醉酒、神志不清或出现不良反应后应当立即提醒、劝阻或及时送往就医并及时通知其亲友。饮酒过程中对于那些醉酒可能会危及其自身安全的共饮人应当相互关照,给予最大限度的帮扶,应当亲自照顾或安全送达交由其亲友照顾,并妥善管理其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

  共饮行为是饮酒者之间的群体性活动,属于一种自发、自主的行为,是现代人际交往中的有机组成部分。饮酒与个人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息息相关,因此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注意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

  据以上述法律定义,法院认为戴某、刘某、费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应对陈某人身安全负有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但三人在明知陈某已在家喝过酒的情况下,继续陪同陈某饮酒,且在其醉酒后欲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未能进行有效制止,其行为对于陈某的事故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常言道:“第一杯,人吃酒;第二杯,酒吃酒;第三杯,酒吃人。”酒,可助兴也可扫兴。要记住饮酒过程当中不要斗酒,不要过分地劝酒,而且还要对饮酒人大量饮酒的行为要进行一个有效的劝阻、制止。在共同饮酒场合,一名或者多名饮酒者因饮酒过量导致死亡、伤残等人身损害后果,该名饮酒者或其近亲属起诉要求其他同饮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不幸出现共同饮酒致人身损害的事件,相关人员诉讼中应当如实向法院陈述饮酒及酒后帮扶照顾等相关事实,有助于案件得到恰如其分的、公正的裁决。

  男子醉酒骑车摔死3名同饮者担责,教训深刻。事实上,很多人在酒席上拼酒,都是在被人劝酒,甚至有的就是用的激将法。故应提倡喝酒随意,不要强迫劝酒。同时,提请朋友们,酒后别开车。酒是尤物,小酌为妙,点到为止,尽兴就可。最重要的是,要绷紧“共同饮酒人相互之间负有合理安全注意义务”这根弦,行驶好合理安全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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