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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艳:治理非法排污必须深挖背后“保护伞”

2018-05-03 08:52:02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根据新环保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

  作者:范文艳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央视二套“经济半小时”栏目以《污染大户身边的“黑保护”》为题,报道了三维集团在临汾市洪洞县赵城镇沟里村,违规倾倒工业废渣、排放工业废水等问题,引起舆论关注。有些企业在国家一直强调要爱护环境的情况下如此肆无忌惮地破坏环境,这其中除有企业只顾追逐利益不顾生态环境的原因,更有企业背后为虎作伥的撑腰者。只有将非法排污企业背后的“保护伞”揪出来并严惩,才能治理非法排污。

  根据新环保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这并非环保执法不具有“刚性”,关键还在地方管理的长远眼光问题。企业是逐利的主体,但治理污染企业背后的“保护伞”不力,便是有关部门的失职。

  治污不易,但事在人为。若监管缺失,有关部门不负责任甚至纵容和保护,污染就会如同“牛皮癣”。防止其发生,最有效的方法还是依靠严惩和群众参与监督;扭转扭曲的发展观和错误的政绩观作祟;把辖区内环境质量与地方政府和主要负责人的权、责、利挂钩;对无视各种环保法律法规的存在,为“散乱污”违法企业充当“保护伞”者以严惩。当所有与保护环境相关的人和事其欲望与需求得到节制,污染治理自然就会“水到渠成”。

  “绝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是党和政府对人民的庄严承诺。治理污染,法律的武器绝不可少。污染就像毒瘤,纵容一日,毒害日深。刮骨疗毒,剧痛难免,但必须痛下杀手。当然,最为关键的还在于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落实法律法规建立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行为,对一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坚决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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