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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秋:“过劳”不应成劳动者代名词

2018-05-01 11:15:47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从医学上解释,“过劳死”是因为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加重,心理压力大,存在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由于积重难返,将突然引发身体潜在的疾病急性恶化,救治不及时而危及生命。...

  作者:向秋 稿源:时评界 编辑:时小川

  劳动本是最快乐、最光荣、最伟大的事,因为劳动创造价值,创造财富,创造美好的生活。

  然而,物极必反。近些年来,劳动者过度劳累成为比较普遍的现象,“过劳”似乎已成中国职场的常态。有资料显示,巨大的工作压力,导致我国每年“过劳死”的人数达60万人,已超越日本成为“过劳死”第一大国。“过劳死”的威胁对象,已从体力劳动者转向脑力劳动者,且呈年轻化趋势。而这已不是哪个行业独有的现象,广告、媒体、医疗以及金融等行业都没能幸免。

  从医学上解释,“过劳死”是因为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加重,心理压力大,存在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由于积重难返,将突然引发身体潜在的疾病急性恶化,救治不及时而危及生命。

  过度加班,过度劳累,是导致“过劳死”的首要原因。“过劳”的劳动者不会感到快乐,“过劳死”更会造成个人悲剧、家庭不幸和单位损失。“过劳”不应成为劳动者的代名词。

  劳之有度。金属“过劳”都会产生疲劳断裂,人非金属,更容不得“过劳”。劳动者应劳之有度,应保证劳动者劳之有度。我国的《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法律为劳动者劳之有度提供保障。用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保证劳动者休息的权利,不能让员工“白加黑”“五加二”,超时工作成为常态,感到“身体被掏空”。法律上还应建立严厉惩处的罚则,使用工单位不能、不敢、不愿让劳动者超时加班,产生过度劳累。

  劳逸结合。“一张一弛,文武之道”。劳动者有劳有逸,劳逸结合,工作、生活有节奏地进行,才能保持身体的健康状态。劳动者实现劳逸结合,重要的一条,就是认真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各个企业特别是民营、私营企业要切实改变管理观念,站在企业发展、员工健康的全局,统筹安排和落实员工的“带薪休假”。劳动监察部门应对“带薪休假”落实情况实施严格的督察检查,对违反“带薪休假”制度的单位予以惩处,司法机关及时受理并处理侵害职工“带薪休假”权利的民事赔偿案件。加大舆论宣传力度,使员工“带薪休假”成为全社会的信条。

  不“过劳”是对劳动者的保护,也才能使劳动者更长久、更有效地创造价值。让劳动者不“过劳”既要成为用工单位的习惯,也应成为劳动者个人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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