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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山:超速记录给钱就删,删掉的是公信力

2016-11-19 13:43:07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超速记录实则电子警察监控,是作为交通管理非现场执法的重要手段。其作用是缓解交通管理任务繁重而警力又严重不足的矛盾,以消除在时间上...

  作者:隔山 稿源:时评界 编辑:时小川

  广东省纪委近期继续加大暗访力度,发现了一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不少揭西车主反映,在省道S238揭西与普宁交界处的路边树丛里,多年来一直相对固定却又隐蔽地设置了一个移动测速点。该路段笔直宽敞,路况良好,很多车主都会不自觉提高车速,不时有司机收到交警寄来的超速“牛肉干”。(11月17日《羊城晚报》)

  超速记录实则电子警察监控,是作为交通管理非现场执法的重要手段。其作用是缓解交通管理任务繁重而警力又严重不足的矛盾,以消除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道路交通管理的“盲点”。最终目的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既然是交警非现场执法的重要手段之一,那超速记录仪作为执法工具,首先应做到公平、公正,必须满足法之平等这一要义。如果超速记录给钱就删,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怎样能体现。从小来说,如此做法是损害执法的公正,从大来讲,这是公然践踏法律的平等。交警作为执法人员,不仅不能做到依法执法,还故意破坏法律的公平,这岂不是执法犯法,在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今天,其行为让执法对象如刺梗喉,让百姓情何以堪?交警作为执法人员的公信力还何在?

  既然超速记录的目的是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那超速记录给钱就删,岂不是可以可无,长此以往,超速驾驶现象如何得到管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危险又如何得到防范。这样的超速记录还有存在的必要,恐怕最终只会变成涨满个人钱包的工具。让少数人滑向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的犯罪深渊。

  既然是非现场交通执法,那起码不应是鬼鬼祟祟,而是正大光明,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明确要求,交警移动测速前200米应该设置“测速提示牌”,测速范围应该在提示牌后200米外到移动测速结束点或下一测速点。并且在保证不影响交通行驶环境的情况下,巡逻车应在移动测速范围内的开矿路边上进行,不能将测速仪放置在草堆里或者其他遮挡物后进行隐秘测速。不知道相关部门对在省道路边树丛里隐蔽设置测速点该作何解释。这到底工作特定安排,还是个别执法人员的私自决定,还有待进一步的调查。法无授权不可为,其如此选点,如此执法的行为,相信是个人都明白。可以讲,其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其关心的不是有多少的车辆超速,而是有多少的“福利”流入自己的口袋。

  该事件最让人臆想的是超速记录给钱就删,那这些钱又交给了谁?又用到了何处?而这样的移动测速点在当地有多少,在全国有多少?而这些移动测速点所属单位和部门又是如何实施日常管理的?其实,透过这一事件暴露出的还是移动测速点执法权的约束和监督缺失,作为其主管部门难逃责任关系。

  庆幸的是,该事件被纪委暗访曝光,问题得到及时纠正。笔者认为,这样有损执法公信力的行为,应彻底调查,对相关人员依纪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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