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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员工“花样体罚”是一种“人格侮辱”

2019-12-08 08:08:23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在城市主干道上,有一排赤裸上身、只穿着内裤的男子站在寒风中,有人在旁边训话;有人拿着棍子打屁股……12月6日,有市民给记者发来好几段视频,称这是南宁市一家公...

  作者:叶金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在城市主干道上,有一排赤裸上身、只穿着内裤的男子站在寒风中,有人在旁边训话;有人拿着棍子打屁股……12月6日,有市民给记者发来好几段视频,称这是南宁市一家公司对完不成任务的员工进行“花样”体罚。(12月7日《南国早报》)
  员工仅仅因为没有完成绩效任务,就遭遇“赤裸上身”“只穿内裤”“站在寒风中”“被训话”“拿棍子打屁股”等一系列的“花样”体罚,笔者以为,这不仅是对员工身体健康权的一种侵犯,更是对员工人格尊严的一种侮辱。同时,这也有损社会的公序良俗。
  近年来,在一些企业里,类似的“花样”体罚层出不穷,有喝马桶水的、有跪地磕头的、也有狠扇耳光的、更有生吃虫子的……等等,这些奇葩的“花样”体罚却往往被一些企业冠以“企业文化”之称。笔者以为,这种有损害员工身体健康、侮辱员工人格尊严的“企业文化”,显然是对文化的一种侮辱和亵渎,是一种地地道道的“丑陋文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同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可见,采取“赤裸上身”“只穿短裤”“打屁股”等方式的“花样”体罚是一种违法行为。
  因此,笔者以为,面对一些企业的“花样”体罚行为,一方面,公安、劳动监察等相关部门不能“隔岸观火”,更不能“视而不见”,而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对以违规违法的方式对员工采取“花样”体罚的不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打击,该处罚的要处罚,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追究法律责任,从而切实保护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广大员工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而绝不能甘当菜板上“肉”,任其宰割,从而纵容和助长企业嚣张跋扈、简单粗暴的管理作风。
  当然,作为企业,在面对员工不能按时完成绩效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等情况时,应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人性化的管理方式,以及激励性的管理机制来实现,而不能“任性”地采取这种侮辱式、家长式的“花样”体罚。只有充分尊重员工的人身权利、健康权利、人格尊严和平等权,才能营造一个健康、积极、和谐、向上、向善的“企业文化”氛围,从而彻底远离各式各样的“花样”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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