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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别成了独角戏

2016-04-07 10:49:47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我国人身保护令由法院予以签发,“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在《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作者:李强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因不堪忍受丈夫的殴打辱骂,今年3月30日,黄女士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4月5日上午,江油市法院执行局干警来到三合镇居民小区,下达对申请人黄女士的“人身保护令”的民事裁定书。据了解,这是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以来,我市法院签发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4月7日四川法制报)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我国人身保护令由法院予以签发,“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在《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这一文件中,也明确规定了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卫生机构、妇代会等组织的反家庭暴力职责。这些无疑说明,民事保护令的执行、监督方方面面皆有责任。

  必须承认,基于反家暴的严峻形势,可以说不管是哪一级的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其积极意义都不言而喻。但对整个社会而言在看到积极意义的同时,更要透过执行从中发现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以利于更加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以绵阳的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为例,当法院前往被申请人家中送达裁定书时,结果他房门紧锁不知去向,于是干警根据执法程序,分别在被申请人家入户门外和小区大门外张贴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以督促其早日主动到法院接受训诫。随后,干警又前往辖区所在社区和派出所,请求协助督促有关申请人黄女士及女儿人身安全保护的执行。透过接踵而至的这一系列尴尬,带给人一个直观感受,那就是为“保护令”忙碌的好像只有法院,这让人不禁要问:其他方面都去哪儿了?此情此景值得总结和反思。

  按理说, “令”来了,“保护”就该驾到不迟到,这是“人身保护令”应有之义。而至于该驾到的保护起码包括,法院在行动,公安在行动,社区在行动,呈现出一幕幕 “积极协助”“共同行动”的场景。而不是跌人眼镜的法院“单枪匹马”和“请求协助”。

  充满人性关怀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固然是好,可他能否成为反家暴的利器,其实好多人内心没有底。如果方方面面都能扛起责任,主动而为,齐心协力,共同努力,就大有希望。相反,若总是以“请求”换“协助”,你做你的,我干我的,甚至彼此推诿塞责,“人身保护令”又何利之有?

  江阴法院发出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余杭法院发出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看到全国多地“首张”的新闻本该欢欣鼓舞才是,可是伴随而来的要么有人“拒领”,要么有人“不知去向”,要么只是法院在那里起劲,让人也感到明显的不对劲。笔者于是有话想说: “人身保护令”别成了独角戏,说好的“应当协助执行”该出手时还得就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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