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芳:节假日“强制加班”是一种赤裸裸的休假侵权
作者:魏芳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佛山一家名为顺德区龙江镇鑫鑫五金制品厂的工厂在中秋国庆期间强制员工加班,并发布通知称,公司放假时间为 9 月 29 日至 10 月 1 日,10 月 2 日起正常上班,不能请假,否则每天扣 500 元。这一行为无疑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劳动法规定,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9月29日搜狐视频)
中秋、国庆“双节”放假,这是国家赋予劳动者的法定节假日,劳动者有权选择休假。但如果用人单位确实需要职工加班,也需征得职工的同意。如果动辄采取“强制”措施,不是威胁“不能请假”,就是威胁“请假每天扣500元”,那这样的“强制加班”无疑是侵犯了职工的休假权,同时也严重损害了职工的身心健康。
根据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证职工的休息时间。同时,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强迫劳动者加班。顺德区龙江镇鑫鑫五金制品厂“强制加班”的做法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
因此,笔者以为,遏制节假日“强制加班”还需“多方发力”。
首先,劳动监察部门要“履职”。劳动监察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察的主体责任,对节假日“强制加班”行为要严肃查处,该约谈的要约谈,该叫停的要叫停,该处罚的要处罚,倒逼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其次,劳动者要学会“维权”。职工一旦遭遇节假日“强制加班”行为,既要大胆地说“不”,也要积极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劳动权益不受侵害,自身身心健康不受损害,切忌“做哑巴”,自认倒霉,任凭无良用人单位节假日“强制加班”。
其三,用人单位也要“守法”。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让用人单位知晓节假日“强制加班”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从而倒逼用人单位自觉做到遵法、守法,不恶意强制职工节假日加班。另一方面,企业也应认识到,尊重和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础。只有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障职工的休息权,才能提高职工的工作效率,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当然,如果已经发生节假日“强制加班”现象,劳动监察部门除了进行必要的查处和督促整改之外,还需切实督促用人单位按时给劳动者发放“加班费”,切莫让劳动者节假日辛辛苦苦被迫“强制加班”,结果又拿不到该拿的“加班费”。如此,就是劳动监察部门的“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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