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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宏:七旬老人参加漂流受伤 谁该负责?

2023-04-19 17:07:24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于大爷随旅行团参加瀑布漂流运动不幸受伤,涉事旅行社和旅游公司都认为自己已经尽到风险告知及提示义务,不应承担责任,而于大爷作...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2021年7月某日,73岁的于大爷与某旅行社达成《旅游合同》,约定参加旅行社经营的“安吉纯玩两日游”旅游线路。合同安排当日从上海出发至浙江安吉,次日结束后返回上海,旅行社提供全程陪同的导游服务。当日,于大爷根据旅行社的组织,参加了安吉某旅游公司经营的瀑布漂流项目,次日下午随团返回上海。然而,返回上海当天18时左右,于大爷察觉胸腹部疼痛,前往医院入院治疗。经鉴定,于大爷构成两处十级伤残。事发后,于大爷就赔偿问题与旅行社和旅游公司无法协商一致。于大爷认为,跟团游当天下雨,漂流河水水流湍急,漂流船在漂流过程中互相碰撞导致自己受伤,旅行社和安吉旅游公司未预见到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将旅行社和旅游公司诉至法院。(上海法治报4月18日)

  于大爷随旅行团参加瀑布漂流运动不幸受伤,涉事旅行社和旅游公司都认为自己已经尽到风险告知及提示义务,不应承担责任,而于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漂流的相关风险,但他仍自愿参与,应自担责任。

  人们不禁要问,七旬老人参加漂流受伤,到底谁该负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事旅行社是旅游服务的经营者,涉事旅游公司是旅游项目的经营者,两家企业对此类漂流项目的常见风险应具备充分的认知准备和保护措施,但是,在这起案件中,涉事旅行社和旅游公司并没有就相关风险防范充分告知和警示,尤其是于大爷在因年龄因素明显不适宜参加漂流的情况下,依然向老人售票并允许老人参与漂流项目。因此,足以认定涉事旅行社和旅游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于大爷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客观而言,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大爷自身应当知晓漂流项目具有一定危险性,但是,于大爷却对自身是否有能力参加这项活动估计不足;并且在漂流过程中,也没有能够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应当知晓自己身体状况不适宜参加漂流的情况下,也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自己的受伤显然存在过错。综合这些因素,法院酌情确定旅行社和旅游公司分别对老人的合理损失承担20%和30%的赔偿责任。案件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已经生效。

  该案的判决给人们以深刻教育和警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生活品质的提高,出去走走看看大世界、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的老年人不在少数。由于各人的性格、心态和身体条件不同,对一些旅游项目,有人积极并乐意参加,有人则“退避三舍”,这当属正常现象。

  不过,有的旅游项目有一定风险,有的旅游项目不适合老年人尤其是身体状况不佳的老年人参加。此时,旅行社及旅游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安民告示”,提前告知;面对有一定风险的旅游项目,老年游客要有“自知之明”,根据旅行社及旅游公司的风险提示和自己的身体条件,能参加则参加,不能参加则千万不能勉强,不能冒险或存侥幸心理,以免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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