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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蓬国:“班主任试喝牛奶”太不尊重教师人格

2018-05-23 10:41:53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班主任试喝牛奶”事件一经报道,立即引起网友广泛批评。我以为,让班主任试喝牛奶,既是对学生安全的不负责任,又是对教师人格的不尊重,实在荒唐得很。...

  作者:李蓬国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安徽宿州市萧县教体局下发通知称,因部分学校供应的学生牛奶疑似存在安全隐患,经检测合格后恢复供奶,要求班主任提前一小时试喝,以确保学生饮用安全。22日下午,萧县网宣办官微发布通报称,班主任试喝制度目的在于增强班主任责任心,并无让班主任承担安全风险的意图,目前该项工作并未执行,已及时撤销通知决定,已停止学生牛奶的供应。(5月23日新京报)

  “班主任试喝牛奶”事件一经报道,立即引起网友广泛批评。我以为,让班主任试喝牛奶,既是对学生安全的不负责任,又是对教师人格的不尊重,实在荒唐得很。

  涉事教育部门称,让班主任提前试喝牛奶,是为了确保学生安全。我以为不然。倘若真是为了学生安全,为何还要继续使用“疑似存在安全隐患”的牛奶?为什么不换一个信誉度更高的牌子?既然在该品牌“检验合格”后仍有所担心,哪怕不能换别的牌子,也不应该让教师来当“小白鼠”呀。

  5月18日,萧县教体局营养办发布通知,要求落实班主任“试喝制度”,如因班主任不按要求操作造成后果的严肃处理。既然是教育部门与奶品供应商签订采购牛奶的合同,那么,如果真要“试吃”,也应该由他们来实施,岂能把责任转嫁给教师?万一发生学生食物中毒事故,难道还得怪老师没有顺利通过“试吃”出现“异样”?

  再说,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就可以牺牲教师的人格尊严和生命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刑法》还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任何机关、单位都无权强令教师对可能存在问题的奶品进行试喝,如果发生责任事故,责任人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今年两会期间,教育部长陈宝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要通过提高教师待遇等“六件小事”,让教师成为让人羡慕的职业。如今看来,在提高教师物质待遇的同时,提高其“精神待遇”也十分迫切。

  总之,尊师重教应该先从“体制内”开始,只有教育主管部门率先做到尊重教师人格、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才能带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才能让教师真正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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