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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芳田:文化人的事,也叫偷

2020-12-29 20:18:13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资本。所谓资本并不是呆在那里的厂房或机器或货币,资本是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意思就是只有那些厂房、机器、货币,在资本家手里与工人(劳动力)结合在一起...

  作者:刘芳田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新华社就百余位影视从业者联合发表署名公开信抵制有“抄袭劣迹”的于正、郭敬明的情况,采访了公开信的四位核心发起者、参与者,进行了深度报道《百余位影视从业者公开信“抵制抄袭者” 核心发起人怎么想、怎么说?》。其中给“劣迹艺人”粉墨登场搭建舞台的某些资本力量也成为热议话题。(12月24日,澎湃新闻)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资本。所谓资本并不是呆在那里的厂房或机器或货币,资本是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意思就是只有那些厂房、机器、货币,在资本家手里与工人(劳动力)结合在一起,这就变成了资本。换句话说,钱生钱才叫资本,钱换物那叫货币。而怎么生钱呢?答案就是剥削工人,工人的活劳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体力的脑力)创造出了新价值,或者说使产品进行了增值,这增的值就是“生出来的钱”。也是“生出来的钱”的唯一来源。简单来说,用钱生钱就是资本。

  资本的性质决定了它逐利的特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文化市场蓬勃发展,涌现不少叫好又叫座的佳作,文化市场的繁荣景象与其背后的资本运作分不开关系。

  如今拍摄一部影视剧的成本越来越高,成本必然会分摊到组成影视作品的各个部分,演员的费用、后期的费用、剧本费费用等等,演员代表着流量,后期代表着视觉效果,这两点是打开市场的关键点,再结合资本的特点,就不能分析出造成“抄袭”的原因了。

  文学作品属于艺术瑰宝,其本身必备的“独创性、特殊性、唯一性、难以复制性”等显著特征,决定了文学作品不容许抄袭。尽管这一道理人人都懂,但在利益的诱惑下,不少作者还是斯文扫地,干起了令人不齿的抄袭勾当。这不仅违背了文学创作的基本规律,而且也扰乱了文艺市场,其危害有目共睹,不容小觑。

  文学创作抄袭成风,固然有商业铜臭的追逐导致的艺术道德滑坡,但更多的还在于法律的不完善,让有些人有了可乘之机。众所周知,文学作品是著作权人的劳动尤其是智力劳动的结晶,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作品未经授权许可不得无偿占有、使用的权利,他人也不得剽窃,而抄袭则是典型的剽窃行为。我国2010年修订后施行的著作权法,只是简单地规定了侵权人不得剽窃他人作品,而对其认定标准只字未提。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文学作品抄袭的技术越发高超,越发需要对更高“技术含量”的内容予以甄别,执法的难度越来越大,以致抄袭他人文学作品成了不少唯利是图者赚钱的捷径。

  同时,法律对抄袭衡量标准规定的模糊,也导致了著作权人维权渠道的不畅和维权成本的高昂。著作权人如要依法维权,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就必须拿出自己作品具有独创性的相关证据。而这一点,恰恰难倒了著作权人。这是因为在现实中,同一主题的作品并非唯一,相关作品在情节设置、人物设定上难免有相似之处,判定时总会陷入“公婆各有理”的尴尬,著作权人常常面临败诉的风险。更何况,通过诉讼维权,还有时间、精力、成本等诸多方面的掣肘,即使名气大的作者也不愿耗费大量成本去打一场漫长而不知结果的官司,普通作者对此更是望而却步。当这种状态成为恶性循环后,抄袭之风自然也就顺理成章地变得有恃无恐了。

  有鉴于此,完善法律,进一步明确抄袭行为的衡量标准,对于依法惩处当前文艺界甚嚣尘上的抄袭恶疾,显然迫在眉睫。立法部门和文艺界应站在促进文化繁荣和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的战略高度,细致地为抄袭行为制定一个衡量标准。如此,才能以科学、细化的执法标准,给玷污文学艺术的抄袭行为套牢法律的“金箍”,迫使有抄袭想法的人在“高压线”前不敢越雷池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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