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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宏:借车挨处分 小事不可小视

2019-09-12 05:57:57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借车,通常有“违规借用”与“正常借用”之分。所谓“正常借用”,应该是以真正的“借用”为前提,比如亲属、朋友之间的借用;党员干部在借用时如有归还的本意,不影响公正执行公...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时小川
  9月10日,北京市纪委监委公开曝光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其中,因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等问题,怀柔区委原副书记、区政府原区长卢宇国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9月11日)
  近年来,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经常打着“借用”的旗号,违规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管理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这些现象,不止北京,其他不少地方都有。有人甚至堂而皇之地认为这些都不是大问题,不属于违纪。仅“借车”而言,近年来,因违规借车挨处分的党员干部就不在少数。今年2月被开除党籍的河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靳绥东,其违纪情形就包括“向私营企业主借车供其家属长期无偿使用”;广东四会市水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邓志森,“借用”当地承接改河工程老板吴某价值50多万元的进口越野车长期无偿使用,等等。
  党员干部向下属单位或企业、管理对象借车,实际上出借的是手中的权力,本质是公权力的异化和滥用。四会市水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邓志森“借用”当地承接改河工程老板吴某价值50多万元的进口越野车后,对吴某有求必应,为其大开绿灯,妨碍了公正执行公务,也为自己埋下了身陷囹圄的“定时炸弹”。
  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第九十条,将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车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列入违反廉洁纪律的情形。《条例》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借车,通常有“违规借用”与“正常借用”之分。所谓“正常借用”,应该是以真正的“借用”为前提,比如亲属、朋友之间的借用;党员干部在借用时如有归还的本意,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倒也无可非议;所谓“违规借用”,就是有的党员干部与提供车辆的当事人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怀着非法占有的故意,打着“借”的旗号,收受他人财物,继而,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前面提到的靳绥东、邓志森“借车”便属于此类情形,不仅构成受贿,甚至涉嫌违法犯罪;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实行公车改革后,有的单位和领导干部打着“为公家办事”的幌子,把手伸向了下属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与其说是“借车”,不如说是“索贿”,“长期无偿占用”。
  早在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实施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就明确规定,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2014年7月,《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重申了这一规定。2017年12月,《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按照这些规定,任何机关单位都严禁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否则就要受到依纪依法处理。据报道,2013年11月,福建省南平市樟湖镇镇长田林平指令隶属于镇政府的樟湖电力站,将一辆北京现代牌新车“借给”镇政府,并要求樟湖电力站报销使用该车产生的一切费用。2015年5月,田林平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其他4名责任人被追责。
  “借车挨处分”,“小事”不可“小视”,更何况,“小事”本来就不是小事。必须引起注意的是,有的被借车单位是“苦不堪言”、“敢怒而不敢言”;有的却是借“借”之名,行“行贿”之实。有的党员干部借车,名为“借车”,实为“弄权”、受贿,这哪里是“小事”,切切实实是事关党员干部形象、事关党的廉政建设、事关党风政风建设的大事,“小视”不得!
  怀柔区委原副书记、区政府原区长卢宇国因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等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党风党纪、清正廉明教育课。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要引以为戒,从“借车”起,“勿以恶小而为之”,不可自作聪明,党纪国法不是“吃素”的。纪委监委不仅要查处“借车”的,也要严查“被借车”的,严惩“借车”中的违法乱纪现象,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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