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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彩艳:“以借为名”的索贿能成为“护身符”吗?

2018-11-22 11:13:58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郑敏华任国土所副所长时,主要负责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和建房审批的审核、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在工作上非常容易抓到业务管理对象的工程“纰漏”。如实上报,管理对象就要...
     作者:刘彩艳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其实,我心里一直都明白,这样‘借款’都是基于我手中的权力。但我当时对炒权证、网络赌博已经疯魔了,赌资不够就向银行借、高利贷借,亏了之后就向业务管理对象‘借’,今天这样的后果是我罪有应得……”留置期间,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土地执法监察大队科员郑敏华充满懊悔。(11月2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经查,郑敏华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借为名向业务管理对象索取贿赂142万元。因严重违反党纪和法律法规,2018年10月30日,郑敏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郑敏华任国土所副所长时,主要负责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和建房审批的审核、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在工作上非常容易抓到业务管理对象的工程“纰漏”。如实上报,管理对象就要交一笔罚款;隐瞒、帮助修改,管理对象就欠他一个人情,于是郑敏华便从中发现了“商机”,威逼利诱变相的向管理对象“借钱”。而且为了规避风险,每“借”一笔钱都会写一张借条,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给自己留一条后路,妄想东窗事发时,“借条”可以成为自己的“护身符”。
  借条作为行贿受贿者的“护身符”备受青睐,但虽然有了借条,使得财物往来“浮出水面”,也摆脱不了借用型受贿的“瓜田李下”之嫌。之所以认定这些“借条”为受贿,一是因为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存在职务上的关联,名义上为借款,实际上是用来给出借人“消灾”的贿款。郑敏华利用职务便利为出借人谋取私利,帮助出借人隐瞒、修改业务上的违法行为,出借人则出借财物来“破财消灾”。而且郑敏华所借钱财全部用来赌博、炒权证等违法行为,不仅没有用于正经事,也根本不具备还款的能力,也就说这笔钱是“有借无还”,其对财物达到了长期占用的目的,与民间借贷真正的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以借条这种所谓合法的借贷形式掩盖行贿受贿违法事实,借条不但没有成为“护身符”,反而成了郑敏华受贿的铁证。“借条”难以掩盖行贿受贿、侵害国家利益的违法实质,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不足为怪了。
  所有公职人员必须铭记法律法规是带电的高压线,洁身自好,廉洁自律才是最好、最有效的“护身符”,任何心存侥幸的“小聪明”,到头来都难逃“作茧自缚”,“聪明反被聪明误”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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