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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鹏伟:行政拘留不足以震慑偷拍者

2019-07-16 21:49:18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只需288元,20个房间的监控视频便可尽收眼底,公民无比珍视的隐私,在偷拍市场中就是如此廉价。另一个侧面也证明,或是因为供给足够充足,或是成本足够低廉,市场价格比想象中低很...
  作者:宋鹏伟  稿源:时评界  编辑:时小川
  记者调查发现,从录制到变现的偷拍视频买卖黑色产业链条逐渐浮出水面。一位从事该黑产的人士表示,只需288元,便可以得到8个酒店房间监控,12个家庭房间监控;某街拍网站更是有网友声称,可以20元一条的价格收购偷拍的女性裙底视频。(《新京报》7月16日)
  只需288元,20个房间的监控视频便可尽收眼底,公民无比珍视的隐私,在偷拍市场中就是如此廉价。另一个侧面也证明,或是因为供给足够充足,或是成本足够低廉,市场价格比想象中低很多。
  从制售偷拍器材,到安装、录制、上传、变现,这已是一条成熟的黑色产业链条。此前,郑州一酒店负责人就称“80%的酒店都装有监控摄像头”,或许有些夸张,单从媒体不断曝出的新闻能够感到,偷拍隐私获利已有愈演愈烈之势。有人满足变态欲望,有人收获暴利,“供需两旺”的局面直接反映出监管打击力度的不足。
  此前,优衣库试衣间装有针孔摄像头一事闹得沸沸扬扬,最终偷拍者得到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遗憾的是,这或许已是顶格处罚,多起案例也均以偷拍者被行政拘留了事。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酒店、试衣间等场所安装偷拍器材,受害者绝非一人,虽然当事人可以追究偷拍者的民事责任,但由于发现难、举证难和碍于社会舆论等原因,极少有民事赔偿的情况发生。如果偷拍公民隐私最多只会受到治安拘留10日的处罚,如何有力地震慑偷拍者?
  对于此类行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过,要构成此罪,必须产生严重后果,即由于偷拍行为而致使窃听、窃照对象伤、亡、受重大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政治利益。显然,多数偷拍案件都难以符合这个苛刻的条件。
  进一步说,与地铁、公交车等公共场所的偷拍行为相比,“固定偷拍”的隐蔽性更高,非专业人士很难发现,且被发现的也只是少数而已,所以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就显得尤为重要。某种程度上说,顶格处罚只是行政拘留无异于一种纵容,与其造成的隐私泄露、社会恐慌等危害不成比例,从而很难遏制这种现象。
  因此,一方面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制售、传播偷拍器材和隐私内容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更要让酒店、商场等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倒逼其尽到“保护消费者不会遭遇偷拍”的义务。唯有多管齐下,才能真正吓阻以身试法者,让公众更有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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