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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扬书生:失主谅解不是免予追责的挡箭牌

2019-03-14 14:51:22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郭某为父看病盗窃他人手机,失主原谅郭某,完全是出于对他的同情,这并不意味着郭某的盗窃行为具有正当性,更不是郭某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
  作者:维扬书生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阳新一男子在医院照顾患癌父亲时,一时糊涂顺走一家副食店内的手机,欲卖钱给父亲看病。事后,偷手机男子被警方抓获。令人感动的是,当听说警方要将盗窃男子刑拘时,被盗店主竟主动写了《谅解书》,并捐助1000元钱,帮助其父治病。(3月13日《楚天都市报》)
  郭某为父看病盗窃他人手机,失主原谅郭某,完全是出于对他的同情,这并不意味着郭某的盗窃行为具有正当性,更不是郭某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
  郭某是一名泥瓦工,家庭十分贫困,其嫂子和侄儿分别患乳腺癌和直肠癌去世,一家人全靠郭某和哥哥挣钱养家。郭某偷人家副食品店里的手机,不是为了自己享用,而是想卖钱给患癌父亲治病,郭某一家的不幸遭遇确实令人同情,但是家境贫寒不是违法犯罪的理由。套用《流浪地球》里的经典台词,可以说“挣钱千万条,守法第一条。挣钱不规范,亲人两行泪”,生活再艰难,也应该守住做人的底线,更不能跨越法律的红线。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盗窃公私财物都是一种犯罪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本案中郭某在副食品店里顺走的那部手机是失主去年6月买的,价值1600多元,毫无疑问,郭某盗窃手机案值属“数额较大”已经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应当依法追究郭某的刑事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盗窃罪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主要有: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从犯、取得受害人谅解书。被盗店主出具《谅解书》,说明郭某具备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如果经公安机关调查,郭某确系初犯、偶犯,也可以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
  也许有人会说,法律不外乎人情,失主不是已经原谅了郭某还捐助1000元帮他父亲看病了吗?公安机关为什么不可以做个人情放他一马?笔者以为,理归理,法归法。人情是追求公平与正义的人情,是给予慈悲或宽恕的人情。因为要追求正义,所以法律不能原谅郭某的盗窃行为,因为要讲慈悲,所以要依法对郭某酌情从轻减轻处罚,失主谅解不是免予追责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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